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案情摘要】
涉案品種為玉米品種“L91158”,品種權人為石家莊蠡玉科技開發有限公司。2020年8月31日,請求人北京奧瑞金種業有限公司以“L91158”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L91158”品種權無效。理由是“L91158”與“91158”為同一品種,是雜交種“蠡玉16”的父本,“91158”作為“蠡玉16號”的父本已于2002年5月15日銷售。請求人同時提供了發票與電匯憑證復印件、“蠡玉16號”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等證據材料。
復審委員會審理認為,從河北省、北京市、安徽省、山東省品種審定證書上的名稱和親本組合可以推導出“L91158”和“91158”是同一品種,“91158”于2002年5月15日進行銷售的證據充分,認定“L91158”不具備新穎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以及《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復審委員會認為請求人宣告品種權無效請求理由成立,宣告“L91158”品種權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L91158”和“91158”是否為同一品種。根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91158”和“L91158”的品種名稱中有一個字母不同,應被視為不同品種,但本案通過雜交組合和親本的對應關系推斷出“91158”和“L91158”為同一品種,依據“91158”的銷售發票,判定“L91158”喪失新穎性。
請求人提交“蠡玉16號”在山東、安徽、北京、河北四省市的品種審定證書中存在“蠡玉16”及“蠡玉16號”兩種名稱,根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僅以名稱中數字后有無“號”字區別的,應視為相同品種,其親本名稱也應保持一致。“蠡玉16號”在四省市審定證書中母本均一致,但在山東省審定證書中的父本名稱為“L91158”,在其他三個省份審定證書中的父本名稱為“91158”,故推斷“L91158”與“91158”為同一品種。請求人提交了載明出售2160公斤“91158”并蓋有品種權人財務專用章的河北省保定市服務業統一發票,可認定品種權人在申請日前一年存在自行銷售“L91158”的行為,根據《條例》第十四條關于新穎性的有關規定,故依法宣告“L91158”品種權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