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品審發〔2022〕2號
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水稻、玉米)》、《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撤銷審定和引種備案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及《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水稻、玉米)》和《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撤銷審定和引種備案辦法》(見附件)于2022年3月9日經第四屆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水稻、玉米)
2.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撤銷審定和引種備案辦法
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
2022年5月30日
抄送:市農業農村委種業處。
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 5月30日印發
附件2:
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撤銷審定和引種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農業生產種植品種安全,充分發揮優良品種的增產增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主要農作物審定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通過重慶市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是指對已經通過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停止其在我市的生產、經營、推廣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審定(認定)或者引種備案:
(一)種性退化有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在生產中連續兩年且每年有2個及以上區縣出現品種特性引發的生產安全問題的,或一年中有5個及以上區縣出現品種特性引發的生產安全問題的,或一年中因品種生產安全問題而受損面積超過500畝的品種。品種生產安全問題以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意見或市級專家組田間現場鑒定意見等為依據。
(二)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水稻和玉米:審定、認定、引種備案時間超過10年、近3年在市內種植面積累計不到1萬畝的品種。
大豆和小麥:審定、認定、引種備案時間超過15年、近3年在市內沒有種植面積的品種。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標準樣品不真實的品種。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或引種備案的品種。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已過期的品種。
(六)品種權人提出申請,自愿要求撤銷審定的品種;引種者提出申請,自愿要求撤銷備案的品種;原審定機關已撤銷審定的引種備案品種。
第五條 有特殊用途的品種,可不執行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適合特定地區種植的品種,由推廣使用區域縣級及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應用證明,可不執行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第六條 品種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程序:
(一)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撤銷審定(認定)和撤銷引種備案的條件,在征求品種審定、認定、引種備案申請者意見后提出建議,經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后提出擬撤銷品種名單。
(二)擬撤銷品種名單在市級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異議,可以向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反映。
(三)公示期滿后,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擬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品種的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市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在30日內完成審核。
(四)審核同意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的,由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予以公告。
(五)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公告發布后30日內,應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公告撤銷審定和引種備案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種子生產、廣告;自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種子經營、推廣。如有必要的,自撤銷審定(認定)和引種備案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經營、推廣。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