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豐達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平頂山市高新區中威果苗培育基地、河南省中威果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梨“蘇翠1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案情摘要】
北京北方豐達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達公司”)為梨品種“蘇翠1號”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因平頂山市高新區中威果苗培育基地(以下簡稱“中威基地”)、河南省中威果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果豐公司”)未經許可繁育、銷售“蘇翠1號”,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豐達公司通過公證程序從微信朋友圈購買了100條“蘇翠1號”接穗,隨附于穗條的宣傳冊署有中威基地、中威果豐公司。豐達公司將梨苗嫁接穗扦插入盆直至萌發葉片后取樣,進行MNP(多核苷酸多態性)標記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送檢樣品與對照樣品比較,位點總數6256,差異位點數4,遺傳相似度99.94%,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豐達公司對購買、寄送、扦插、培育、取樣、送檢等全過程進行了公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宣傳冊中有關培育銷售“蘇翠1號”的內容,根據MNP標記檢測報告,確定被訴梨品種接穗與“蘇翠1號”梨品種為同一品種,認定中威基地和中威果豐公司未經許可繁育、銷售“蘇翠1號”接穗行為構成侵權,判決立即停止繁育、銷售侵權繁殖材料,賠償豐達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中威基地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其銷售接穗來源于其他農戶,但未提供其購買時的交易依據、交換憑證等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中威基地證人證言為單方陳述且證人未到庭,又無其他證據佐證,不予采納,確認一審法院認定中威基地具有繁殖行為并無不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中威基地、中威果豐公司的侵權性質、經營規模、涉案梨品種種苗的銷售價格,以及豐達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律師代理費、檢測費等合理開支等因素,確定中威基地、中威果豐公司賠償10萬元無明顯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確認了MNP標記檢測報告的法律效力,為尚未建立分子鑒定標準的植物品種維權鑒定提供了解決方案。此外,本案在維權取證過程中,權利人將公證程序應用于取證全過程,侵權信息發布和侵權穗條購買、接收、寄送、扦插、培育、取樣、送檢等環節證據有機銜接,為侵權行為認定與損害賠償的獲得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