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在未向農業主管部門申報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玉米種子。徐某從扶余縣張某經營的某種業處,取得單價28元的“欣育188 ”玉米雜交種,共計1800余袋。后徐某根據武某、欒某(另案處理)的要求將“欣育188”玉米雜交種灌裝進假冒金慶公司注冊商標的“遠科107”和“迪峰128”的包裝袋,并以每袋35元的價格向武某、欒某銷售,共計1700袋玉米雜交種,獲利1.19萬元。后武某、欒某通過微信將上述1700袋玉米雜交種銷售給被害人陳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無證經營假冒注冊商標的玉米種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等法律條文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吉林農村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