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
為積極適應我市農業發展需要,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關規定,我委對《天津市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津農種〔2009〕8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
2020年11月18日
(聯系人:車曉勇;聯系電話:28450539)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保障我市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有關規定,參照農業農村部《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是指根據我市農業生產實際和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計劃地儲備一定數量的農作物種子,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第三條 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實行項目管理,所需儲備費用列入市農業農村委年度部門預算,市農業農村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儲備計劃與任務落實
第四條 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重點為適宜災后改種補種兼作備荒的農作物種子,每年計劃儲備51萬公斤,其中雜交玉米種子50萬公斤、速生葉菜類蔬菜種子1萬公斤。根據救災備荒的形勢需要,可適當調整作物種類和儲備數量。
第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資質;
(二)具有擬儲備品種的生產經營權;
(三)具有相應的種子貯藏條件和倉儲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譽,近3年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預算,每年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儲單位,簽訂儲備合同。儲備合同應約定作物品種、儲備數量、質量標準、貯藏要求、儲備期限、調用價格、費用標準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七條 承儲單位應按照儲備合同安排種子生產,做好種子收儲、加工和保管等工作。承儲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經市農業農村委同意。
第八條 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承儲單位應當切實做好倉儲管理,確保儲備種子質量合格。
第九條 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期為1年,從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
第三章 儲備費用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 承儲單位按照儲備合同約定完成儲備種子入庫后,市農業農村委對儲備種子的品種、數量、貯藏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進行種子質量檢測,確認合格后撥付儲備費用。
第十一條 儲備費用由承儲單位包干使用。用于在儲備市級救災備荒種子過程中發生的加工包裝、貯藏保管、種子檢驗、自然損耗、轉商虧損和貸款貼息等費用。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要建立儲備費用明細賬,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確保資金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作他用。
第四章 儲備種子調用
第十三條 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在儲備期間的調用權歸市農業農村委。未經市農業農村委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調用市級救災備荒種子的,由區農業農村委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書面申請。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實際災情審核批復,并通知承儲單位落實調用任務。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接到市農業農村委調用通知后,應當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并出具種子質量檢驗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和拒絕儲備種子的調用。
第十六條 市級救災備荒種子調用價格不得高于儲備合同約定的價格,具體由調入方和承儲方商定,調用費由調入方承擔。
第十七條 調用結束后一個月內,承儲單位和調入區農業農村委應當分別將儲備種子調出和使用情況報告市農業農村委。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委種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市農業農村委計劃財務部門負責儲備費用的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種子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應當對儲備種子實行專庫或專區貯藏、專人保管、專帳管理,做到儲備種子來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委依據本辦法和儲備合同,定期對承儲單位及儲備種子進行檢查,確保儲備任務按要求落實。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儲備任務結束后一個月內,將本次儲備任務執行情況和儲備費用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農業農村委。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或數量,擅自動用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延緩或拒絕儲備種子調用的,收回或不予撥付儲備費用,3年內不能承擔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未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貯藏要求儲備種子的,收回或不予撥付儲備費用,3年內不能承擔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5月7日印發的《天津市市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