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農品審字〔2020〕1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相關科研院所,種子企業:
《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第八屆一次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試行)
2.吉林省第一批非主要農作物認定目錄
3.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田間考察申請表
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吉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吉林省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適用本辦法。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農村部規章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吉林省境內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領導,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下設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專業委員會,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建專家庫;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品種認定申請,并根據品種認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相應專家,組織對申請者申請認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田間考察鑒定,對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第五條 申請者申請品種認定,應當對申請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安全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因品種與申請文件不符而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或有吉林省區域優勢的特色作物;
(三)與現有品種有明顯區別,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穩定;
(四)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品種名稱;
(五)已在同一生態區連續完成兩個生產周期的品種試驗。
第七條 從境外引進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者原則上需在每年的3月1日之前,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田間考察申請表”,同時提交品種試驗實施方案備案。
第九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吉林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田間考察申請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受理。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在作物特征特性最佳觀測期進行現場考察,并出具考察鑒定意見。達到認定標準的,通知申請者提交品種認定綜合材料。
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條 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的,應當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認定綜合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種子、植株、果實及子實體等實物彩色照片,建議的推廣種植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質檢測和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
(四)品種田間試驗及抗病蟲鑒定報告;
(五)專家組現場考察鑒定意見及現場鑒定照片;
(六)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七)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承諾書。
第三章 品種試驗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進行田間試驗,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
田間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試驗設計采用對比法或者間比法排列。同一生態類型區試驗點原則上不少于5個,設施蔬菜、果樹等作物試驗點原則上不少于3個。
第十二條 品種試驗過程中,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田間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品種表現,并出具田間考察鑒定意見。
第四章 認定與公告
第十三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認定會議,對申請者提交的認定綜合材料進行專業審核認定。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參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認定初審。
第十四條 初認通過的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試驗結果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滿后,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初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請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品種,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告,頒發品種認定證書。
第十六條 公告內容包括:認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特征特性、產量表現、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的季節和區域等。
第十七條 認定證書內容包括:認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適宜種植的季節和區域等。
認定編號格式為:JPR+作物種類+(年號)+3位數字順序號。
第十八條 認定證書載明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銷售、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
第十九條 認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如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審。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有關材料或進一步安排試驗,提請下次會議復審。復審為最終結果,未通過的不得再次提出復審。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復審后30日內將復審結果通知申請者。
第五章 撤銷認定
第二十條 已認定品種存在申請文件不實的,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侵犯他人品種權的,一經發現應當撤銷認定。
擬撤銷認定的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征求品種認定申請者意見后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審議后,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滿后,報請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批,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品種認定工作必須依法接受省農業農村廳的監管。省農業農村廳負有對申請者和品種測試、試驗機構的監管責任,應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違規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認定過程中如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品種認定等申請。
第二十三條 品種認定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對在認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品質檢測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應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承擔;田間試驗及抗病性鑒定可由申請者自行開展,也可委托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單位開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