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資源廳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通知
關于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保障我省設施農業用地需求,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按照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藥材、茶葉、水果、花木等)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育種、制種、和為生產服務的生產場地、化驗室、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炒制、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工廠化農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含散養密集區建設的非經營性畜禽糞污集中處置站點)、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類加工、商業化畜禽糞污集中處理中心等場所用地。
二、有效保障設施農業用地需求
(一)規劃引導設施農業用地選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要充分與農業發展規劃進行對接,合理布局設施農業用地,設施農業建設盡量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閑置的土地以及工礦廢棄地等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
(二)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含寬度在8米以內的生產、管理所需道路),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要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的,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總面積的30%以內。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經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論證后可適當增加。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必須位于本縣域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內。直接利用耕地進行作物種植的以及地面不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屬于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硬化、挖損地面等破壞種植條件、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對項目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有異議的,由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三)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對于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規模,其中國家已頒布行業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未頒布行業標準的,按照下列原則執行:
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按照種植規模核定用地面積。作物生產的服務和直接關聯設施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用地規模的10%,確因生產需要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15%,其中規模化糧食種植的直接關聯設施用地,由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看護房應為單層,用地規模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內。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按照養殖規模核定用地面積。畜禽養殖的直接關聯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用地規模的20%,確因生產需要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50%;露天水產養殖池的直接關聯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用地規模的15%,確因生產需要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20%;工廠化水產養殖場的直接關聯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用地規模的20%,確因生產需要可適當增相力口,但不得超過25%。作物種植、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確因生產需要增加直接關聯用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允許養殖、種植設施建設多層建筑。
(四)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后期管理。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由經營者負責恢復原用途。鄉鎮政府負責監督實施。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取得程序
(一)簽訂用地協議。使用集體土地的,由鄉鎮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者、經營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土地使用條件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者和經營者共同簽訂用地協議。涉及流轉農戶承包地的,經營者建設農業設施應依法征得承包農戶的同意。使用年限不得超過承包農戶的剩余承包年限。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固有土地使用人和經營者簽訂用地協議。
(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且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并通過永久基本農田踏勘系統逐級實時報備。
(三)設施農業用地使用。設施農業用地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不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用地協議簽訂后即可開工建設,須在30日內到所在地鄉鎮政府備案;破壞耕地耕作層、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在用地協議簽訂后,到所在地鄉鎮政府備案,并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備案程序和材料目錄由鄉鎮政府會同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其中需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備案時需提供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四)備案信息匯交采集。鄉鎮政府負責匯總本地區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于每月15日前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抄送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每月30日前,將鄉鎮政府匯交的備案數據錄入全省設施農業用地信息采集系統。
四、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一)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利用信息化等技術對全省設施農業用地進行監管,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二)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合對本轄區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年度核查,每年于11月底前將核查情況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依法依規督促所轄縣(市、區)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農業農村廳。
(三)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要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各負其責,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用地用于非農建設、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等行為,按違法用地進行查處,確保農地農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業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登記等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政府負責對設施農業建設和使用的日常監管、用地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明確保障措施和具體實施要求,細化操作辦法,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加強設施農業用地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引導設施農業合法合規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