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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3-07  來源:  瀏覽次數:813
 
 甘 肅 省 農 牧 廳

甘農牧農函〔2008〕115 號

甘肅省農牧廳關于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農牧(農業、農林)局:

  為了加強種子生產、經營的行政許可管理,規范申請材料格式,提高辦理效率,根據《種子法》、《行政許可法》、《甘肅省種子條例》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領核發工作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提交申請時限

  首次申領種子生產許可證及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變更生產品種和地點的,應在農作物播種(生產)前提交申請;申領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1日提交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及申報材料重新申請。

  二、實地考察

  對首次申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由省、市、縣三級農業部門聯合對企業申辦條件進行實地考察,考察由3名以上持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重點對以下情況進行核查:(1)是否具備申報條件;(2)申請材料與現場實物是否相符;(3)申請材料及實物的真實性。考察結束后,考察組應現場填寫實地考察表并簽署意見。

  三、儀器設備要求

  (一)檢驗室及檢驗儀器設備要求(見附件1)。

  (二)倉儲設施:生產經營玉米雜交種子的倉庫應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倉庫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

  (三)曬場或烘干設備:曬場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四)加工設備:經營玉米雜交種子的,必須有成套種子加工設備(見附件2)。

  檢驗、加工、倉儲儀器設備所有權必須屬申請者,不得租賃。曬場、庫房和檢驗辦公場室所有權應屬申請者,由于特殊情況需要租賃的,租賃期限應在8年以上,同時需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及租金支付憑證。

  四、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

  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申請變更許可證注明項目的,變更項目應達到法定生產、經營條件和要求,按申領許可證的規定程序辦理,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生產品種變更(或生產地點變更)所需材料

  1、申請表(附申請報告);

  2、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3、變更生產地點的還需提交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4、生產品種介紹;

  5、原種子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企業名稱變更所需材料

  1、申請表(附申請報告);

  2、企業注冊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3、股東大會決議或主管部門變更企業名稱通知(復印件);

  4、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5、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所需材料

  1、申請表(附申請報告);

  2、企業注冊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3、股東會決議或主管部門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通知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注冊資本變更

  1、申請表(附申請報告);

  2、企業注冊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3、注冊資本的證明材料(驗資報告復印件);

  4、原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五)經營范圍變更

  1、申請表(附申請報告);

  2、企業注冊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3、增加的注冊資本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4、提高檢驗標準的儀器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5、增加的檢驗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聘用證明(復印件);

  6、提高的加工水平的設備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7、增加的倉庫面積的照片(原件)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8、原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六)企業住所等其它注明項目變更所需材料

  1、申請表(附申請報告);

  2、企業注冊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3、其它說明材料;

  4、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七)技術人員資格證項目變更

  種子檢驗、生產、加工和貯藏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人員所在單位發生變更的,必須由本人或現聘用單位負責人在兩個月內持資格證原件到省種子管理總站辦理變更登記,變更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原單位解聘證明;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變更申請;

  3、新單位聘用合同;

  4、資格證原件。

  五、馬鈴薯脫毒種薯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辦

  按照《甘肅省馬鈴薯脫毒種薯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甘農牧農〔2008〕8號)規定辦理。

  六、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種子管理部門要從依法行政和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的高度,按照《行政許可法》、《種子法》和相關種子政策法規的要求,認真抓好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工作。

  (二)明確責任,認真審查。要充分發揮各級種子管理站的種子行業管理和技術優勢,加強對各地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各地具體工作由種子管理站承擔。

  (三)加強監管,促進規范。

  凡當年進行種子生產的企業必須在6月31日前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 6月31日后提交首次辦證、變更生產品種及生產地點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已生產種子的按照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申請變更技術人員資格證的企業必須自有3名以上持證技術人員,已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技術人員資格證借給其他企業辦理許可證,一經發現,將由發證機關注銷相關人員資格證和出借企業的許可證。

  附件:1.申領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檢驗室和儀器設備要求

     2.申領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倉儲加工設施要求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主題詞:農業 種子 許可 通知

 抄送: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全國農技中心、各縣(區)農牧(農業、農林)據

 甘肅省農牧廳辦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發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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