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訪者之死》追蹤:警方文件稱假種子案10年前已撤案
新京報訊(記者 盧通 實習生 周縵卿)2018年11月14日,新京報刊發《上訪者陳裕咸之死》、《截訪公司的“火熱生意”》兩篇調查報道,引起強烈反響。隨著調查的推進,案件更多細節披露。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警方出具的一份撤案通知書稱,發生于2005年導致陳裕咸進京上訪的偽劣種子案在2007年就已撤案,但陳裕咸家屬稱從未收到相關通知。

上猶縣公安局2007年7月3日出具的《撤銷案件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上猶縣公安局2007年7月3日出具的《撤銷案件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導致上訪的偽劣種子案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7年6月初,63歲的上猶訪民陳裕咸因一起發生于2005年的偽劣種子案進京上訪,其間,陳裕咸在北京豐臺、大興多輛車內遭截訪公司人員拘禁、捆綁和毆打,直至送醫時搶救無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陳裕咸符合他人用鈍性外力反復多次作用于頭頸部、軀干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經北京警方調查,截訪公司12名主要嫌疑人在1月內全部抓獲,隨后牽出陳裕咸所在江西省上猶縣信訪局雇傭截訪公司遣送訪民的事實。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事發當天,時任上猶縣信訪局長賴學文開價2.5萬元,讓牛力為負責人的截訪公司將陳裕咸送回上猶。此后,賴學文被免職,陳裕咸家屬向贛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牛力等人目前正等待判決。
陳裕咸之子陳維樹此前告訴新京報記者,2005年,陳裕咸開辦的科富良種場出售給農戶的一批種子導致部分農戶減產。2006年9月15日,上猶縣工商局組織有關專家對減產種植戶田間種植純度進行實地調查,并出具調查意見。調查意見認為,科富良種場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有資格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良種場出售給種植戶的種子未經國家或江西省審定,品種特征特性不清楚,不能在生產上推廣應用。
2006年9月25日,上猶縣公安局向陳裕咸送達傳喚通知書,不久因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被刑拘。繳納1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后,陳裕咸被取保候審。此后,陳裕咸質疑上猶縣工商局出具的調查報告無落款、無蓋章,所請專家的權威性亦存疑。此外,家屬稱取保后案件無下文,此為陳裕咸進京上訪埋下動因。
種子案10年前就已撤銷
近日,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上猶縣公安局2007年7月3日出具的一份《撤銷案件決定書》稱,陳裕咸銷售偽劣種子案因“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被撤銷。
陳裕咸案發后,上猶警方在一份情況匯報中透露了種子案的更多細節。上猶縣公安局治安大隊2017年9月22日出具的《關于陳裕咸、方宗妹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情況匯報》顯示,2015年“犯罪嫌疑人”陳裕咸從安徽某種子公司購進2公斤“袁隆平超級稻”水稻種子后試種在自己的稻田里,然后“伙同”方宗妹將收割的稻稍加處理后進行包裝,于2006年3月至5月間銷往上猶縣營前、雙溪、社溪、油石等地農戶共計100余戶,銷售種子300多斤,造成農戶直接損失4萬余元。
文件稱,2007年7月3日,因陳裕咸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縣、市,經局案審會討論決定,依法沒收陳裕咸交納的保證金1萬元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因陳裕咸、方宗妹的情節顯著輕微,并能積極賠償受害群眾損失4萬余元,不認為是犯罪,從而撤銷該案。
但陳裕咸家屬表示,截至2017年他們接觸到案卷資料,從未收到過此份標注日期為2007年7月3日的撤案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