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農種站業發〔2018〕47號
各盟市種子管理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確保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得足、管得好、用得上”,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順利完成,我站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
2018年5月16日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得足、管得好、用得上”,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確定承儲單位
第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資質;
(二)具有擬儲備品種的生產經營權;
(三)具有相應的種子倉儲能力;
(四)有良好信譽,近3年無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記錄;
第三條 確定承儲單位的原則:
(一)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優先;
(二)優勢區域龍頭企業優先;
(三)誠信經營企業優先。
第四條 確定承儲單位的程序:
(一)企業自愿申請承擔儲備任務;
(二)盟市種子管理站推薦;
(三)自治區種子管理站組織專家評審,排出申請企業優先次序;
(四)自治區農牧業廳核準上報申請承儲單位。
第五條 承儲單位一年一申請,完成儲備任務突出的單位優先考慮繼續承擔下一年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
第三章 落實儲備任務
第六條 儲備任務實行兩級合同管理。
(一)農業農村部種子管理局根據農業農村部下達的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與自治區農牧業廳簽訂一級儲備合同。
(二)自治區農牧業廳根據下達的種子儲備任務與承儲單位簽訂二級承儲合同。
第七條 承儲單位根據下達的種子儲備任務和簽訂的承儲合同安排種子生產,做好種子收儲、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專賬記載。承儲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儲備作物種類、品種和數量,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經農牧業廳報農業農村部批準。
第八條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期一般為1年,從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其中馬鈴薯儲備期為8個月,從上年10月1日至當年5月31日。
第四章 儲備種子質量管理
第九條 儲備種子的質量和貯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承儲單位在種子入庫、出庫前要對種子質量進行檢測,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種子方可入(出)庫。每個季度不少于一次對儲備種子的質量進行檢測,并做好記錄,確保儲備種子質量。
第十條 盟市種子管理部門負責當地承儲單位的日常監管工作,自治區種子管理站對承儲單位和儲備種子不定期進行抽檢,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將收回或不予發放補助資金,3年內不許申請承擔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
第五章 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合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要求,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各承儲單位。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實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儲單位在儲備國家救災備荒種子過程中發生的貯藏保管、種子檢驗、自然損耗、轉商虧損或貸款貼息等費用。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明細賬,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確保資金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作他用。
第六章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調用
第十四條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在儲備期間的調用權歸農業農村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用。
第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調劑市場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調用國家救災備荒種子的,由調用儲備種子的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向農業農村部提出書面申請。批復后,由自治區農牧業廳組織落實。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接到國家救災備荒種子調用任務后,應當及時安排儲備種子的調運,并出具種子質量檢驗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和拒絕儲備種子的調用。
第十七條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調用價格不得高于出廠價,具體由調入方和調出方協商,調運費用由調入方承擔。
第十八條 調用結束后,承儲單位將調用的品種、數量、價格、調入地等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農牧業廳和自治區種子管理站,由農牧業廳上報農業農村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種子管理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