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警示使用、退出及主導品種推薦辦法》已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若有意見可向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反映,聯系人:李波,電話:023-89133722,傳真023-89133711,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10日。
重慶市主要農作物品種警示使用、退出及主導品種推薦辦法
(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增產增收作用,加快豐產、質優、抗性好、適應性強的品種的推廣,切實維護種子使用者、生產者、經營者、選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渝辦發〔2006〕24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退出、在重慶轄區內合法推廣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警示使用和主導品種推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是指《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農作物品種。
第二章 品種警示使用
第四條 一個區縣內有3個點以上(含3個點,在不同村)在當年農業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損失的品種,將對其提出警示使用。
第五條 品種警示使用范圍以區縣為單位。
第三章 品種退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將退出使用:
1、審(認)定時間超過5年(以品種審(認)定公告時間為準,含5年)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品種:①近三年累計推廣面積在10萬畝以下的;②上年推廣面積低于1萬畝的;③上年所有推廣區縣中,推廣面積均在1000畝以下的。
2、種性嚴重退化,在使用中發現有明顯缺陷,在生產使用中存在較大風險的品種。
3、經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出警示使用后,第二年在兩個及以上區縣再出現同樣問題的品種。
4、品種審(認)定后特征特性與審(認)定時不相符,經DNA指紋鑒定,與已知審定品種相同的品種。
5、已經申請保護的品種,品種權人提出申請,要求自愿退出的已審定通過品種。
第七條 甜糯玉米、糯稻和常規優質稻暫不適用以上退出條件。有特殊用途的品種由推廣區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后決定是否退出。
第四章 主導品種推薦
第八條 主導品種的推薦,以市里調查統計的“兩雜”品種種植面積和品種抗性、品質跟蹤調查分析結果為主要依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原則上不推薦為主導品種:①審(認)定年限超過5年;②年度統計全市種植面積排在20名以后的品種(其中武陵山區種植面積排在5名后的品種);③生產使用中存在風險的品種;④品質和抗性較差的品種。
第五章 警示、退出和主導品種推薦程序
第十條 提出品種警示使用的程序是:
1、經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調查核實,并向市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警示使用書面建議。
2、市品種審定委員會的相關專業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上網公示。
3、市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后發布品種警示使用公告。
第十一條 品種退出使用程序:
1、市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品種退出使用條件,提出品種退出使用建議意見。
2、經市品種審定委員會的相關專業委員會審查后上網公示。
3、經市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后,由市農業委員會發布退出品種公告;同時明確停止生產、經營和推廣使用的截止時間。
第十二條 主導品種推薦程序:
1、市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主導品種推薦條件,提出主導品種推薦候選建議意見。
2、經市品種審定委員會的相關專業委員會審查后上網公示。
3、經市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后發布主導品種推薦公告。
第十三條 對擬警示、退出和推薦主導品種有異議的,各品種審(認)定權單位(個人)必須在自公示之日起的15日內,向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退出品種的選育單位要做好該品種的資源保存和保護工作,并保留品種的其他權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