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省外引種管理,規范引種行為和引種審批,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六條、《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浙江省境內從事種子推廣、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從相鄰省、直轄市且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進種植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適用本辦法。
通過國家級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適應范圍不包括浙江,但包括相鄰省、直轄市同一適宜生態區,且需要引進種植的,也適用本辦法。
從非相鄰省份引種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按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管理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相鄰省、直轄市是指福建、江西、安徽、江蘇省和上海市。
本辦法所稱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是指緯度、海拔、日照、積溫、降水、土壤肥力等條件基本相同的地域。
第五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品種省外引種由引種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廳負責審批。
第六條 引種品種實行田間現場考察審查制度,田間現場考察審查由浙江省種子總站組織實施(以下簡稱省種子總站)。
第七條 申請引種的品種應當在自行組織多點試驗的基礎上,向省種子總站申請參加一個生產周期的省生產試驗,填寫“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引種品種省生產試驗申請表”,并提供外省品種審定證書、審定意見及品種介紹、品種品質及抗性鑒定報告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省生產試驗結束后,省種子總站應及時將試驗結果和抗性鑒定報告告知申請者。對于綜合性狀較好、無明顯的栽培條件和技術無法克服缺陷的品種,申請者應安排5畝以上的該品種和1畝以上的對照品種(當地主栽品種)的試種考察現場,于田間適宜考察期前20天,向省種子總站提出田間考察的書面申請。
省種子總站受理品種田間考察申請書后,應在15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引種品種進行田間現場考察審查。專家組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組按隨機原則抽取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第九條 專家組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審核品種相關材料,對考察品種進行綜合評價,并就品種表現、推薦引種及適宜種植區域等出具《農作物引種品種田間現場考察意見書》。考察意見應由專家組組長及成員簽名。
第十條 田間現場考察審查結束后,引種者可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引種申請。申請引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主要農作物省外引種申請表;
(二)外省或國審品種審定證書、審定意見及品種介紹、品種品質及抗性鑒定報告復印件,首次應用的不育系應提交不育系鑒定報告;
(三)省生產試驗結果、抗性鑒定報告以及多點試種總結;
(四)農作物引種品種田間現場考察意見書;
(五)對于已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引種證明。
審核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省農業廳。
省農業廳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同意引種并批準適宜種植區域;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同意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省農業廳編號、頒發批準證書,并在相應的媒體上發布公告。引種編號為浙種引(××××)第×××號,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引種編號在農作物種子標簽上與原品種審定編號一起標注。
已同意引種的品種,其他引種單位和個人不需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引種,按照國家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廳印發的《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辦法(試行)》(浙農政發〔2004〕12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主要農作物省外引種申請表(式樣)
浙種引(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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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個人(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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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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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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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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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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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育(品種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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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種作物 和品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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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審定和試種情況 |
(填不下可另附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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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機關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蓋章) |
審批機關意見:
經辦人: 審批人: 年 月 日(蓋章) | ||||
注:本表一式三聯,審批機關、審核機關、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引種品種省生產試驗申請表(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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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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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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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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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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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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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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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育(品種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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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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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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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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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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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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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引種 試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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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試種生產 周期或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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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種試種情況和品種表現(包括品種農藝和經濟性狀、品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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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適宜種 植區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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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種單位/個人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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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產試驗主持單位意見 |
負責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 ||
注:本表一式二份,省種子總站、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農作物引種品種田間現場考察意見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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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品種 (組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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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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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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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情況 |
年通過 省(市)省級審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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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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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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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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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意見及結論(填不下可另附頁):
專家組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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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成員 |
姓 名 |
單位與職稱 |
簽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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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察意見一式二份,省農業廳、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