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北京市非審定農作物品種鑒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農種站字〔2008〕70號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非審定農作物新品種對我市都市農業發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由于缺乏非審定作物品種的管理制度,給育種成果申報、品種推廣以及品種假冒案件處理等工作帶來一定困難。為了保護種子科研、生產、經營等單位和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優良品種的推廣,經研究決定,我站將從2009年開始,按照申請者自愿的原則,組織開展非審定農作物新品種鑒定工作。現將《北京市非審定農作物品種鑒定辦法(試行)》發給你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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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審定農作物品種鑒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了促進農作物優(you)良品(pin)種的(de)推廣,保護種子科(ke)研、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de)合法(fa)權(quan)益,對未實行審定(ding)的(de)農作物品(pin)種進行科(ke)學、公正地評價,特制(zhi)定(ding)本辦法(fa)。
第二(er)條 北京市農作(zuo)物品種(zhong)鑒定,堅持育種(zhong)者或(huo)品種(zhong)權所(suo)有(you)者自(zi)愿申請(qing)、先申請(qing)者優先的原(yuan)則(ze),實行(xing)試驗、鑒定、備案制度。
第三條 在北京市境內推廣種植的非審定農作物新品種鑒定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涉及的品種鑒定是指對國家和北京市已確定的主要農作物(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大白菜)以外的作物品種進行鑒定,包括其他瓜菜、小(xiao)宗糧(liang)豆、油料、飼用作(zuo)物(含牧草、飼用高(gao)粱等)、中(zhong)藥材(cai)、綠肥(fei)、食用菌等作(zuo)物品(pin)種(zhong)。
第二章 品種鑒定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北京市種子(zi)管理站負責(ze)北京市非審定農作物(wu)品種鑒定工(gong)作。
第五條 北京市種子管理站組織種子科研、教(jiao)學(xue)、推廣、使用、管理等方(fang)面專業(ye)(ye)人員(yuan)組成(cheng)專家組,對申請品種進(jin)行(xing)(xing)鑒定(ding)。專家組成(cheng)員(yuan)應當具有高級專業(ye)(ye)技術職稱,每次鑒定(ding)相(xiang)關專家不少于5名(為(wei)單(dan)數),屆時將進(jin)行(xing)(xing)現場(chang)考(kao)察,并組織召(zhao)開專家鑒定(ding)會,出具書面專家鑒定(ding)意(yi)見。
第三章 品種鑒定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申請品種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n)(以下(xia)簡稱“申請者”),可(ke)以直接(jie)向北京市種子管理站提出申請。
在中國(guo)(guo)沒有(you)(you)經常居所(suo)(suo)或(huo)者營業(ye)場所(suo)(suo)的外(wai)國(guo)(guo)人、外(wai)國(guo)(guo)企業(ye)或(huo)外(wai)國(guo)(guo)其他組織在北(bei)京申(shen)請農(nong)作物(wu)品種鑒(jian)定(ding)的,委托在北(bei)京市注(zhu)冊的具有(you)(you)法人資格的種子科(ke)研、生產、經營機構代(dai)理。
第七條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鑒定(ding)按國家有關規定(ding)執行(xing)。
第(di)八條 申請鑒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xuan)育(yu)或發現并經過(guo)改良;
(二(er))與現有(you)(you)已(yi)知品種[當(dang)地主(zhu)栽品種或過去已(yi)審(認)定(ding)(ding)或鑒定(ding)(ding)的品種]有(you)(you)明顯(xian)區別;
(三(san))遺傳(chuan)性狀相對穩定;
(四(si))形(xing)態特(te)征和生物學特(te)性一致、穩定;
(五)具有(you)適當的名稱(參照國家有(you)關規定)。
第九(jiu)條 鑒定(ding)(ding)試(shi)驗(yan)申請(qing)(qing)。申請(qing)(qing)者(zhe)在申請(qing)(qing)鑒定(ding)(ding)的作物品(pin)種(zhong)(zhong)正(zheng)常播種(zhong)(zhong)期一個(ge)月以前,向北京(jing)市(shi)(shi)種(zhong)(zhong)子管(guan)理站書面提(ti)出鑒定(ding)(ding)試(shi)驗(yan)申請(qing)(qing)(參見附件1:北京(jing)市(shi)(shi)非審(shen)(shen)定(ding)(ding)農作物品(pin)種(zhong)(zhong)鑒定(ding)(ding)試(shi)驗(yan)申請(qing)(qing)表)并提(ti)交品(pin)種(zhong)(zhong)試(shi)驗(yan)方案,經審(shen)(shen)核(he)同意后,由申請(qing)(qing)者(zhe)自行安排(pai)或(huo)委托北京(jing)市(shi)(shi)種(zhong)(zhong)子管(guan)理站安排(pai)品(pin)種(zhong)(zhong)鑒定(ding)(ding)試(shi)驗(yan)。
第十條 品種鑒定(ding)申(shen)請(qing)(qing)。在試驗(yan)期間,申(shen)請(qing)(qing)者(zhe)認為適當的時候向北京(jing)市種子管理站提出(chu)鑒定(ding)試驗(yan)書面申(shen)請(qing)(qing),北京(jing)市種子管理站在收到申(shen)請(qing)(qing)后10日內通知申(shen)請(qing)(qing)者(zhe)是否(fou)受理,并組織專家組進(jin)行鑒定(ding)。
第十(shi)一條申請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作為(wei)備(bei)案存欄資料:
(一)品種鑒定申請書(shu)(參見(jian)附(fu)件2:北京(jing)市非審定農作物品種鑒定申請書(shu)),包括(kuo)書(shu)面(mian)及電子(zi)版;
(二)品種鑒(jian)定試驗總結;
(三)反(fan)映本品種(雜(za)交種含親本)特征特性的(de)照片(如植株、葉、穗(sui)、粒、果、種子等(deng)),商品種子樣品一份;
(三)由(you)北京市種子管(guan)理站(zhan)指定(ding)有(you)關單位出具的鑒定(ding)報(bao)告原件,包括抗性鑒定(ding)報(bao)告、品質檢測報(bao)告等;
(四)北京市(shi)種子管理站認為(wei)有必要(yao)的其他(ta)相關材(cai)料。
第四章 品種鑒定試驗及有關測定
第十二條 申請鑒(jian)定(ding)(ding)的(de)品(pin)種須進行品(pin)種鑒(jian)定(ding)(ding)試(shi)驗,對品(pin)種的(de)豐產性(xing)、適(shi)應性(xing)、抗逆(ni)性(xing)和品(pin)質等農藝性(xing)狀進行鑒(jian)定(ding)(ding)。
第十三條(tiao) 品(pin)(pin)種(zhong)鑒定試驗不少(shao)于(yu)(yu)3個(ge)試驗點,可不設重復(fu)。對照品(pin)(pin)種(zhong)為生(sheng)產上(shang)主栽品(pin)(pin)種(zhong)或北京市(shi)種(zhong)子管(guan)理(li)站指定的品(pin)(pin)種(zhong)。保護(hu)地和露地矮桿作物(wu)(如蔬(shu)菜、小宗糧豆等(deng))品(pin)(pin)種(zhong)試驗小區面積不少(shao)于(yu)(yu)30平方(fang)米,其他高(gao)稈(gan)作物(wu)(如高(gao)粱、蔓(man)生(sheng)及搭架作物(wu)等(deng))不少(shao)于(yu)(yu)50平方(fang)米。
第(di)十四(si)條 一(yi)年生農作物品(pin)種鑒定試(shi)(shi)驗(yan)原則上只(zhi)安(an)排一(yi)個生產(chan)周期試(shi)(shi)驗(yan)。若試(shi)(shi)驗(yan)結(jie)果(guo)與申(shen)請者提供的(de)結(jie)果(guo)相差較大的(de),經市種子(zi)管(guan)理(li)站同意,可再安(an)排一(yi)個生產(chan)周期的(de)鑒定試(shi)(shi)驗(yan)。
多年生(sheng)作物品(pin)種可視其(qi)生(sheng)長發育特點(dian)安(an)排鑒(jian)定試(shi)驗,鑒(jian)定時(shi)(shi)間可安(an)排在品(pin)種的(de)特征特性(含其(qi)產品(pin)器管成熟時(shi)(shi))表現明顯的(de)年份進行。
食用(yong)菌品種鑒定試驗(yan)將參(can)照《全國食用(yong)菌品種認定辦法》進行(xing)。
第十(shi)五(wu)條 品種的抗逆性鑒定、品質(zhi)檢(jian)測等以北京市種子管理站指定測試機構的結(jie)果為(wei)準。
第十六條 在試驗(yan)期間(jian),北(bei)京(jing)市種子管理站負責對試驗(yan)進(jin)行監督檢查(cha)。
第五章 品種的鑒定
第十七條 申(shen)請者應在試驗期間所鑒定的(de)品(pin)種(zhong)特(te)點(dian)最適(shi)宜考(kao)察之前10天(tian),向北(bei)京(jing)市(shi)種(zhong)子管(guan)理站(zhan)提出鑒定申(shen)請,北(bei)京(jing)市(shi)種(zhong)子管(guan)理站(zhan)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xing)現(xian)場考(kao)察并召開鑒定會議。
第十八條 在鑒定(ding)(ding)會上,專家組根(gen)據鑒定(ding)(ding)品(pin)種的田間表現及申請者工作匯報和提交的技術報告以(yi)(yi)及其(qi)他(ta)相關材料,進(jin)(jin)行質(zhi)詢。經討論后進(jin)(jin)行無(wu)記名投票(piao)表決,贊成票(piao)超(chao)過專家人(ren)數(shu)2/3以(yi)(yi)上的品(pin)種通(tong)過鑒定(ding)(ding)。專家鑒定(ding)(ding)組對(dui)鑒定(ding)(ding)品(pin)種出具書面鑒定(ding)(ding)意見。
品種(zhong)鑒定(ding)實(shi)行回(hui)避制度。在召開品種(zhong)鑒定(ding)會上可能影響鑒定(ding)結果公正性(xing)的(de)有關人員應(ying)回(hui)避。
第(di)十九條 通過鑒(jian)定(ding)的(de)品種,由(you)北(bei)京市種子管理站登記(ji)、編號、備案并頒發鑒(jian)定(ding)證(zheng)(zheng)書,一(yi)般一(yi)年(nian)生作(zuo)物(wu)鑒(jian)定(ding)證(zheng)(zheng)書有效期為10年(nian),多年(nian)生作(zuo)物(wu)有效期20年(nian)。
第(di)二(er)十條 通過鑒定的品(pin)種(zhong)(zhong)在使用過程中(zhong),如發現有(you)不可克服的缺點(dian),北(bei)京市種(zhong)(zhong)子管理站有(you)權(quan)在該(gai)品(pin)種(zhong)(zhong)鑒定證書有(you)效期內宣(xuan)布其(qi)無效。
第(di)二(er)十一條 未通(tong)過(guo)鑒定(ding)的(de)品種,北京市種子管理(li)站(zhan)在(zai)10日(ri)內通(tong)知(zhi)申請(qing)(qing)者。申請(qing)(qing)者對鑒定(ding)結果有異議的(de),在(zai)接到通(tong)知(zhi)之日(ri)起(qi)30日(ri)內,可以提出重(zhong)新(xin)(xin)鑒定(ding)申請(qing)(qing)。北京市種子管理(li)站(zhan)在(zai)20日(ri)內予以答復是(shi)否受理(li)重(zhong)新(xin)(xin)鑒定(ding)。
第(di)二十(shi)二條 北京市農作(zuo)物品(pin)種鑒定(ding)的有關試驗、專家鑒定(ding)會等(deng)費用(yong)由申(shen)請者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di)二十三條 本辦(ban)法由(you)北京市種子管理站負(fu)責解釋(shi)。
第(di)二(er)十(shi)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nian)1月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