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委: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的相關規定,我委制訂了《湖南省農作物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湖南省農作物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
第一條 為加強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明確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具體要求和標準,依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籽粒種子種苗,是指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
第三條 申請領取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規定明確的條件。
第四條 已經取得農作物籽粒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同時從事許可證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內農作物籽粒種子的種苗生產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種苗培育場所和條件。
第五條 不從事籽粒種子的生產經營,只從事籽粒種子的種苗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農資房和配料間200平方米以上、種苗培育場所1000平方米以上;
(二)儀器設備。60倍雙目顯微鏡、培養箱、近紫外燈、冷凍冰箱、高壓消毒鍋、培養皿等,滿足種苗健康監測需要。
(三)人員。具有種苗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四)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是種子企業有效期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副證載明的品種。
(五)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苗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第六條 申請果樹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農資房和配料間200平方米以上;種苗生產基地20畝以上,生產柑桔種苗還應當有防蟲網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儀器設備。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三)人員。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四)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苗的,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非登記作物種苗的,具有1個以上的自育品種或合作選育品種或受讓品種權的品種,并有品種的選育報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苗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五)生產環境。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茶樹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原種母本園按67畝/1000萬株以上標準配備(自建或租賃);種苗生產基地按100畝/1000萬株以上標準配備;
(二)儀器設備。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三)人員。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四)品種。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苗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用于建設母本園的品種的繁育代數應不高于原種第二代。
(五)生產環境。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桑樹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種苗生產基地30畝以上;加工廠房300平方米以上。
(二)儀器設備。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三)人員。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四)品種。具有1個以上的自育品種或合作選育品種或受讓品種權的品種,并有品種的選育報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苗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五)生產環境。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用地1000畝以上。生產原原種(微型薯)的,還必須具有組培室400平方米以上、原原種生產大棚15畝以上。
(二)儀器設備。具有高壓滅菌鍋、超凈工作臺、恒溫培養箱、無菌接種室、無菌培養室等生產設備設施;具有液氮罐、超低溫冰箱、普通冰箱、冰柜、冷庫等保藏設備設施。生產原原種(微型薯)的,還應當具備脫毒檢測設備(如定性PCR儀);
(三)人員。具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
(四)品種。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薯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生產原原種的脫毒種薯應當在有資質的脫毒種薯繁育單位引進。
(五)生產環境。產地點為無檢疫性病蟲害、蚜蟲遷飛少的區域,并具有較好的生產隔離和繁育條件。
第十條 本規定第四至九條未包括的其它農作物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條件,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參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種苗生產、委托代銷種苗以及購銷方式銷售種苗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種苗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農資房、配料間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育苗場所、育苗設施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品種登記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非審定品種或非登記品種的,提交品種的選育報告;只生產經營籽粒種子的種苗的,提交籽粒種子的進貨憑證。
第十二條 非籽粒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其它事項,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