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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種子質量糾紛處理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規范、公正地處理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種子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在河南省境內因生產、經營、使用農作物種子所產生質量糾紛的,適用本預案。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質量糾紛,是指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而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所產生的糾紛,或者種子代理生產雙方就種子質量達不成一致意見而產生的糾紛。
第二章 糾紛受理
第四條 種子使用地或委托生產的種子田間生產地縣級以上農作物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種子質量糾紛處理申請。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和公布質量投訴電話。
第五條 糾紛處理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明和相關證據材料,證據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種子生產、經營委托手續,合同,品種權證明,種子調運單、入庫單,質量檢驗報告,購種證明,種子,植株,種子包裝物,廣告或其他宣傳品,圖片或音像資料,田間現場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糾紛受理機構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由申請人繼續完善相關材料。
第七條 對糾紛雙方屬于不同轄區的,糾紛發生地種子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對方種子管理部門有義務協助開展糾紛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八條 申請所涉及的質量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糾紛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對該糾紛做出生效判決或處理決定的;
(三)有確鑿的理由判定糾紛不是由種子質量所引起的;
(四)申請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
(五)所反映的質量問題已超過時效的。
第三章 糾紛處理
第九條 糾紛處理申請受理后,受理機構應當立即著手調查。調查可采用約談詢問、調查取證、抽樣檢測、現場鑒定等形式進行。
第十條 對糾紛田塊仍處于可鑒定狀態、申請人提出田間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田間鑒定。田間鑒定時,鑒定組織機構應當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糾紛雙方共同到場,對糾紛田塊進行確認。一方拒不到場的,所鑒定田塊視為雙方確認田塊。
第十一條 田間鑒定應當嚴格按照《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需要對糾紛種子進行質量檢驗的,經雙方共同封樣,雙方共同或由糾紛處理機構送有資質的種子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第十三條 在調查、鑒定、檢驗的基礎上,劃分質量責任,對雙方進行調解。質量責任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或標簽明示的質量內容進行劃分,雙方沒有約定的,按國家種子質量標準劃分。在劃分責任的基礎上,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調解終止,建議雙方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
第十四條 在糾紛受理、調解過程中,發現屬于種子違法案件的,要移交種子執法機構,及時啟動種子案件處理機制。
第十五條 實行重特大種子質量糾紛報告制度。對涉及范圍廣、損失大的重特大種子質量糾紛或突發事件,各糾紛處理機構及時上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河南省種子質量糾紛處理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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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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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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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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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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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申請人(簽字):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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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據材料附后;
2.申請事由頁數不夠,可另加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