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做好2016年訂單水稻和小麥良種獎勵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寧波不發):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糧食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抓好2016年糧食產銷工作的意見》(浙農計發〔2016〕3號)、《浙江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農〔2015〕50號)精神,充分調動農民生產水稻、小麥良種的積極性,穩定水稻、小麥種子生產基地,保障我省糧食生產安全,現就做好2016年訂單良種獎勵工作通知如下:
一、獎勵范圍和對象
(一)獎勵范圍。省內開展2016年水稻、小麥訂單良種生產的縣(市、區)。
(二)獎勵對象。與持有效水稻、小麥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良種訂單合同,并按訂單交售水稻、小麥良種的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社員等種子生產者。
二、獎勵標準
每交售50公斤常規水稻種子獎勵30元,按實際種植面積獎勵,每畝最高不超過240元;每交售50公斤雜交水稻種子獎勵100元,按實際種植面積獎勵,每畝最高不超過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麥種子獎勵30元,按實際種植面積獎勵,每畝最高不超過150元。
2016年水稻和小麥訂單良種獎勵預撥資金已由省財政廳(浙財農〔2016〕25號)提前撥付各地。
三、操作程序
(一)省內有關水稻、小麥良種收購企業(持有相應品種有效生產許可證,簡稱種子收購企業,下同)與種子生產者簽訂良種生產合同,并建立分戶“良種生產計劃表”(詳見浙農專發〔2015〕29號文件相關附表,下同),將計劃表報種子生產基地所在鄉鎮(街道)。
(二)訂單水稻、小麥良種生產所在鄉鎮(街道)負責檢查核實轄區內種子生產基地訂單水稻、小麥種子生產,審核轄區內種子生產基地的種子收購企業提供的分戶良種生產計劃表、良種訂單合同(與種糧大戶、專業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簽訂合同的,還應遞交土地承包流轉合同)等,并在“良種生產計劃表”上加蓋公章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
(三)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工作,對種子收購企業所有申報材料和鄉鎮報送的“良種生產計劃表”統一復核匯總后填寫“訂單良種生產計劃匯總審核表”,加蓋公章于6月30日前報省農業廳,抄送省種子管理站。種子收購企業不得隨意變更良種生產計劃,確需變更的,應及時報告變更情況,并將新的生產計劃表逐級上報良種生產所在鄉鎮(街道)和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經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加蓋公章報省農業廳。
(四)水稻、小麥良種收購結束后,有關種子收購企業按照種子生產者實際投售訂單良種的品種、數量,填寫“訂單良種獎勵資金發放表”,由生產基地所在鄉鎮(街道)將品種、生產面積、投售數量、擬獎勵金額等內容在村級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后,將資金發放表、入庫單(收購憑證)、發票等相關材料并附公示結果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將獎勵資金審核結果報當地財政主管部門,由財政主管部門通過一卡(折)通將獎勵資金結算給種子生產者。
(五)種子收購企業對提交的良種生產計劃表、訂單合同(種糧大戶的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種子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獎勵資金發放表、入庫單(收購憑證)、發票等所有訂單良種獎勵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簽具承諾書(詳見附件)。
(六)2017年6月底前,有關縣(市、區)農業、財政主管部門按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將2016年訂單水稻、小麥良種獎勵政策落實工作總結和獎勵資金審核匯總表聯合上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地上報情況據實結算。
從2017年開始,省級將根據各地上報的當年度訂單種子數量、面積與最高獎勵金額等因素,提前撥付下年度訂單良種獎勵資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獎勵范圍、對象和標準要求及時落實訂單良種政策,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虛報水稻、小麥良種生產面積以及截留、挪用獎勵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并將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視情節輕重,在1-3年內取消享受相關補貼資格。各地要及時總結良種獎勵政策落實情況,按時上報總結和獎勵資金審核匯總表,逾期未上報結算材料將收回補助資金。
附件: 承諾書(式樣)
浙江省農業廳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承諾書
本單位保證提交的訂單良種獎勵全部材料是真實的,并對所提交的良種生產計劃表、訂單合同、種子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訂單獎勵資金發放表、入庫單(收購憑證)、發票等所有訂單良種獎勵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法人代表(簽名):
種子收購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注:與種糧大戶、專業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簽訂合同的,還應包括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