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農字[2016]3號
江西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廳機關各部門、廳屬各單位,各市、縣(區)農業局:
現將《江西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發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1月23日
江西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管理工作,確保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發放工作規范有序,更好地服務農業災后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救災備荒種子,是指使用省級財政救災備荒種子專項資金收儲或應對突發性重大自然災害省財政專項撥款采購的農作物種子。
第三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救災備荒種子的具體發放工作。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四條 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轄區內農業災情,并及時向省農業廳行文申報,申報內容包括受災面積,損失程度,需要補種面積,所需種子的種類、品種、數量等;申請報告中需注明申請單位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內容包括聯系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第五條 申請單位需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對上報所有信息負責,慎重申報,謹防種子浪費。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六條 省農業廳收到申請報告后,由省種子管理局及時核實災情,根據災情、種植習慣及氣候特點,結合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庫存情況,召開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集體研究,提出發放意見,內容包括發放種子的種類、品種、數量等,再按程序報審。
第七條 救災備荒種子發放需經省農業廳批準,救災備荒種子10000公斤(含10000公斤)以下的由廳分管領導審批;超過10000公斤由廳分管領導審核、廳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條 省農業廳批準后,省種子管理局在1個工作日內復函至申請單位,同時書面通知承儲企業發放種子,內容包括發放種子的種類、品種、數量及發往的單位和聯系人等。
第四章 種子發放
第九條 承儲企業收到發放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救災備荒種子按要求包裝后發送至申請單位,運雜費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十條 申請單位收到救災備荒種子后,應立即組織分發,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種子免費發放至受災農戶,種子在發放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各發放單位要對發放種子進行詳細登記,內容包括領取種子的農戶所在鄉(鎮)、村、組,農戶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領取種子的品名、數量,以及農戶確認簽名等。
第十二條 種子發放記錄統一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存檔備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省、市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技推廣機構負責對農民災后生產提出指導性意見,縣、鄉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技推廣機構負責對農民災后生產進行技術指導,種子企業對各自承儲的救災備荒種子質量和標簽標注內容負責。
第十四條 省農業廳對本項工作開展不定期檢查,在省級救災備荒種子發放過程中,對工作人員失職產生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存在問題的承儲企業,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