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楊孟辰)今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在京召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會上提交了種子法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報告建議將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減少到五種,并提出完善審定評價標準,加強對品種審定的監督等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種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保護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對種子法予以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建議保留現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同時將審定范圍有法定五種、農業部和各省可以各自確定其他一至二種減少到保留法定五種(即將現行國家和省兩級審定共二十八種減少到五種,保留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數納入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企業、科研院校提出,實踐中存在審定時間過長、審定權責不夠明確、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不利于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建議取消品種審定制度,實行品種登記制度,重點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科研院校提出,我國商業化育種仍處于發展初期,廣大農民獲得品種信息的渠道有限,品種審定在促進優良品種的推廣方面仍發揮著重要作用,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支撐,改革完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完全取消時機尚不成熟。
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業部、國家園林局研究,建議保留品種審定制度,并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對修訂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審定評價標準:品種審定辦法應當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相互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二是加強對品種審定的監督,對品種審定檔案實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審定意見情況,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明確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對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增加規定:省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