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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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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B0704082015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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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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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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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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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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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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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財〔201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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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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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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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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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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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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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管理,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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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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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10月20日
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資金(以下簡稱種質資源普查資金)的管理,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質資源普查資金是部門預算安排用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種質資源普查資金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用于普查相關的各項支出,包括作物種質資源普查和征集、作物種質資源系統調查和搶救性收集、作物種質資源鑒定評價和編目保存、作物種質資源數據庫建設等方面。
第四條 種質資源普查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與項目實施和管理有關的專用材料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會議費、培訓費、專用燃料費、印刷費、差旅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委托業務費等。地方及非預算單位不得列支會議費。
第五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制定種質資源普查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并審核預、決算和績效考評,對預算執行履行監管職責,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項目資金專項檢查或專項審計。
部屬預算單位通過部門預算批復直接下達資金;非預算單位所需資金根據任務量和資金需求測算后,通過農業部文件下達。
第六條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以下簡稱部種子局)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組織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中國農科院作科所)、各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省級農業科學院、縣級農業局和其他相關科研機構為項目承擔單位。
中國農科院作科所為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承擔第三次全國農作物種質資源普查與收集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編報本單位項目預算。
各省級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農業縣(市)的作物種質資源進行全面普查和征集。各省級農業科學院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農作物種質資源豐富縣(市)作物種質資源的系統調查和搶救性收集。各縣級農業局承擔本縣(市、區)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全面普查和征集。根據普查工作實際需要,其他相關機構參加有關作物種質資源的系統調查和搶救性收集。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原則上應由本單位實施。部分業務確需相關單位協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要與協作實施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明確任務內容、經費預算、時間進度、人員分工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資金并取得有效財務票據。協作實施單位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普查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工作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員經費、“三公經費”、大型修繕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以及其他與種質資源普查無關的支出。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十一條 種質資源普查資金支付業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種質資源普查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高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農業部財務司會同部種子局組織開展重點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套取、擠占、挪用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