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在促進政府部門依法履職、為申請人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服務事項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一些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與政府部門存在利益關聯等問題,加重了企業和群眾負擔,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規范中介服務工作,2015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提出了減少環節、破除壟斷、切斷利益關聯、實行清單管理、規范收費、加強監管等6個方面的清理規范措施。
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第一批擬清理規范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受理的必要條件。清理規范的主要方式有三類:第一類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評估、論證、鑒定、證明等材料,共37項。第二類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改為由審批部門根據審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共15項。第三類是仍需由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但申請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審評估,共37項。這些事項集中在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工程許可、企業和個人資質資格認定等領域,涉及發展改革委等25個部門的53項行政審批,直接關系到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改革和企業、群眾的切身利益。清理規范后,將對減輕企業負擔、便利群眾辦事產生重要作用。
下一步,國務院審改辦將繼續推進清理工作,同時對經過清理后確需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編制清單,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也將研究提出有關配套改革措施,做好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89項)
|
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
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
1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甲級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2
|
設立民辦本科學校資產審計
|
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民辦高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
|
教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機構出具的資產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審計報告
|
|
3
|
提交農藥生產審批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編制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
4
|
提交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
5
|
農藥產品質量檢測
|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農藥產品質量檢測
|
|
6
|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7
|
新增原藥生產裝置所需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8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
|
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2號) |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公安部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驗中心等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
|
|
9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
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
10
|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
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
11
|
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
|
勘查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29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勘查實施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查實施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12
|
開采礦產資源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編制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 |
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
13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
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14
|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15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發布)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儲量年報,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儲量年報技術評估、評審
|
|
16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17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18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環境保護部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13號) 《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放射性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有關技術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
19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
20
|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人財務報告審計
|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
21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
地方確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
22
|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
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開展,分為面授和網絡教學方式進行,集中面授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公布的培訓機構實施,網絡教學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同專業監理協會和地方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實施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
23
|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
行業牽頭部門(如交通、水利部門)推薦,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
24
|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 |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
25
|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
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詢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
26
|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
|
交通運輸部
|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報告 |
中交水運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
27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
水利部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 |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
28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
水利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
29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利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30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水利部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
|
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專題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31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水利部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
32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
水利部
|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相應能力或環境保護部批準的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33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水利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利部關于加強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號) |
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34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水利部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35
|
種子生產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
|
|
36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
|
|
37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固定資產證明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固定資產證明
|
|
38
|
提供種子經營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
|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檢驗、包裝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
39
|
提供種子生產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材料
|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2011年第1643號,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設備檢定材料,檢驗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
40
|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項目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在內的可行性報告編制
|
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
|
農業部
|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58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項目使用草原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
41
|
遠洋漁業項目申請人銀行資信證明
|
遠洋漁業審批
|
農業部
|
《遠洋漁業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03年第27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銀行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銀行資信證明
|
|
42
|
遠洋漁船船體結構無損探傷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
|
農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船體結構無損探傷報告 |
具有無損探傷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體結構無損探傷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
|
43
|
遠洋漁船船體測厚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
|
農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船體測厚報告 |
具有測厚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體測厚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
|
44
|
遠洋漁船氮氧化物排放報告編制
|
遠洋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認可
|
農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氮氧化物排放報告 |
柴油機制造廠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報告;審批部門依照標準進行技術檢測,實施現場核查
|
|
45
|
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 |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質量復核性檢測;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產品檢驗技術評估、評審
|
|
46
|
肥料殘留試驗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2001年第16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殘留試驗 |
農業部指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殘留試驗,肥料殘留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
|
47
|
肥料田間示范試驗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田間示范試驗,肥料田間示范試驗有關內容在肥料田間試驗中開展
|
|
48
|
肥料田間試驗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田間試驗 |
具有相應條件的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等試驗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肥料田間試驗,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肥料田間試驗技術評估、評審
|
|
49
|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肥料產品代辦登記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2001年第161號)
|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肥料生產者在中國內地設立的辦事處或委托的代理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
50
|
成品油經營資格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或驗資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證明或驗資報告
|
相關法定驗資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或驗資報告
|
|
51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金證明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證明
|
|
52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信證明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
53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資產評估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
|
54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信證明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
55
|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資產評估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
|
56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49號)
|
中國公證機關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
57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49號)
|
中國公證機關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
58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驗證試驗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驗證試驗
|
|
59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驗證試驗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25號)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衛監督發〔2011〕49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驗證檢驗
|
|
60
|
提供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的小型船舶檢驗材料
|
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2號)
|
中國船級社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舶檢驗材料,船舶檢驗依法由船舶檢驗部門開展
|
|
61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審批所需的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核發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62
|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所需的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廣播電視設施遷建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63
|
建設項目(煤礦)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國家煤礦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
|
64
|
建設項目(除煤礦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安全監管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技術評估、評審
|
|
65
|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使用審批
|
國管局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機人防〔2012〕2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設計文件審查 |
北京中冶京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國機中元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工程規劃設計研究院審圖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
66
|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
|
中國地震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 |
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
|
67
|
繪制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下放后續工作的通知》(氣辦函〔2014〕34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繪制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 |
規劃、測繪、設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現場測量或現場核查
|
|
68
|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
69
|
防雷產品測試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產品測試 |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
|
70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
71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經營場所、專業試驗室(場、廳)、凈資產、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設備及機具審查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
國家能源局
|
《關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材料中有關財務審核事項的通知》(資質辦〔2005〕6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經營場所、專業試驗室(場、廳)、凈資產、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設備及機具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報告
|
|
72
|
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國家能源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甲級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73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關于信息化建設內容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技術方案評價的通知》(局計〔2012〕81號)
|
國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
|
74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技術評估、評審
|
|
75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76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科工計〔2013〕1017號) |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初步設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初步設計技術評估、評審
|
|
77
|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管理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科工計〔2009〕1516號) |
具有相關工程咨詢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78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編制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與使用權登記核準和證書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 |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
79
|
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
|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的審核與使用權登記核準和證書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論證報告 |
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80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編制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國家海洋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
|
具有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環境監測數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81
|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
82
|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
|
83
|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人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檢定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
國家測繪地信局
|
《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測繪局1996年發布)
|
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測繪計量器具檢定證書,測繪計量器具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
84
|
民用機場選址電磁環境測試
|
民用機場場址及總體規劃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電磁環境測試
|
|
85
|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電磁環境測試
|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電磁環境測試
|
|
86
|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項目建議書編制
|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等6家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建議書技術評估、評審
|
|
87
|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規定權限內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機場的審批和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等6家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
88
|
經營快遞業務申請人驗資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4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
|
|
89
|
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確認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員工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
國家郵政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省級鑒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員工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審批部門通過考試或抽測從業人員等方式對企業服務能力進行評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