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文件
晉農品審[2015]第3號
關于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我省的具體規定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六條“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引種。”、《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第十條“從省外引進經引種地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由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機構組織試驗,并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在本省推廣。”的規定,對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條件和程序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引種條件
1.與我省地理相鄰的河北省、陜西省、河南省、內蒙古自治區審定通過的品種可申請我省引種。
2.申請我省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省品審委相關作物專業委員會認定其是否屬于同一生態區,決定品種是否參加我省相應生態區試驗。
3.申請引種前,應在擬引種區域進行一年以上多點品種比較試驗。
二、引種程序
1.申請引種品種需提供下列材料,按序裝訂成冊(A4),于規定時間內(同申請審定)報送省品審辦。
⑴山西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申請表(附后)。
⑵多點品種比較試驗報告。
⑶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⑷原審定公告(相關部分)及審定證書復印件。
⑸標準樣品已上交國家種質庫證明(原審定機構)。
⑹取得新品種權的提供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通過新品種權初審的提供初審合格公告復印件。
⑺其它說明材料。
2.符合引種條件且提交資料齊全的品種先進行一年區域試驗,達標后,進行一年生產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與申請審定品種合并安排,同時進行抗病性等相關鑒定,引種通過標準同審定標準。
本規定自2015年起實施。
山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
2015年1月27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