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通知
ZJSP19-2015-0001
浙農專發〔2015〕2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廳各單位:
《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附件2: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浙江省農業廳
2015年1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農業部令2013年第4號《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浙江省轄區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省農業廳設立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負責浙江省轄區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
第五條 省品審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省品審會一般由15-17人組成,設主任 1名,副主任3-4名。
第六條 省品審會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辦公室設在省種子管理總站,負責省主要農作物品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省品審會下設稻、小麥、油菜、旱糧、棉花、西瓜等專業組。各專業組成員由7-11人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專業組成員由省品審會聘任。
專業組職責:相關作物品種審定標準的擬訂;對照品種審查確定,決定試驗品種的繼續參試或終止試驗;對提交品審會審定品種的初審等。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向省品審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浙江省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九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指本級品審會已受理或已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多點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稻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小麥、玉米以及西瓜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5個點。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書面保證申請品種名稱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使用的名稱一致);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鑒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轉基因檢測報告;
(六)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一條 省品審辦在收到申請書6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于提供試驗種子的,由省品審辦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二條 對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建立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具體按農業部和省農業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品審辦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分別交省農業廳和農業部指定機構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四條 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包括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具體試驗辦法由省品審會制定并發布。
省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組織實施。DUS測試委托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進行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全省不少于7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
第十六條 DUS測試與區域試驗同步,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生產試驗應當在區域試驗完成后,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在全省不少于7個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
第十八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對照品種由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提出,省品審辦會同相關專業組確定,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換。確定的對照品種應當及時報國家品審會備案。
第十九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省品審會指定的測試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 省品審辦應當及時組織區試主持單位和有關專業組開展品種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試驗品種表現,并形成年度區域試驗考察報告。對進入生產試驗的品種,要結合年度區域試驗考察,形成報審品種考察報告。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每一個生產周期結束后及時進行品種試驗結果匯總。并在每個生產周期結束后60日內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專業組根據試驗匯總結果、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省品審辦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一條 完成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DUS測試程序的品種,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60日內將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提交省品審辦。省品審辦在年度品種試驗總結會議期間組織相關專業組初審。
初審時,省品審辦需組織提供下列審定材料:
(一)品種審定申報基礎材料
1、品種選育報告;
2、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結果匯總;
3、品質、抗性鑒定、DUS測試、DNA指紋和轉基因成分檢測報告;
4、反映該品種主要特征的標準照片。
(二)品種考察報告
第二十二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若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排除后,由省品審辦在20日內提交省品審會進行審定。
省品審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審定會議。
審定時,省品審辦需組織提供下列審定材料:
(一)品種審定申報基礎材料;
(二)品種初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 到會專業組成員達到專業組成員總數或委員達到委員會委員總數2/3以上會議有效。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獲得超過該專業組成員總數或該委員會委員總數l/2以上贊成票的品種,方可通過初審或審定。
第二十四條 初審和審定實行回避制度。成員或委員是審定品種主要完成人之一的,該品種討論表決時必須回避。專業組組長或委員會主任認為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專業組組長的回避由省品審辦決定,其他專業組成員或委員的回避由組長或主任決定。
專業組或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二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公示結束后,若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排除后,由省品審辦編號、頒發證書,浙江省農業廳公告,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審定公告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征、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季節及注意事項等。
審定編號為省品審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二十七條 審定證書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審定意見、公告號、證書編號。
第二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在審定會議后3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省品審會申請復審。省品審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省品審辦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復審前再安排一個生產周期的品種試驗。
第二十九條 省主要農作物的品種審定標準,由省品審會制定,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必須執行國家標準的,從其規定。制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六章 品種退出
第三十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的;
(四)其他情況應當退出的。
第三十一條 擬退出的品種,由省品審辦在書面征求育種者或品種權人意見后提出建議,經專業組初審后,在浙江省農業廳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公示期滿后,省品審辦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省主要農作物品審會審核,省品審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退出的,由浙江省農業廳予以公告。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公告退出的品種,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自退出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經營、推廣。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經營、推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四條 品種試驗承擔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農業廳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品種試驗經費,列入省農業廳財政專項經費預算,不向申請者收取。
第三十九條 蠶品種審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轉基因農作物(不含轉基因棉花)品種審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農業廳2005年1月4日發布的《浙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09年12月14日發布的《浙江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生產、經營和使用,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科學界定和積極推廣優良新品種,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維護育種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浙江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適用本辦法。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按自愿原則進行申報審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國家和我省已確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等8種主要農作物以外的糧食、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藥用植物、綠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省農業廳設立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浙江省轄區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
第五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員會委員一般15人左右,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
第六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在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日常工作,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下設蔬菜瓜果、旱雜糧油、桑茶水果、煙麻糖、藥用植物、花卉和食(藥)用菌等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同時設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專家庫,專家庫由我省非主要農作物領域的相關專家組成。需要時由辦公室根據審定作物類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業組,專業組由5-7人組成,專業組根據相關規定負責對申報審定品種進行現場考察審查。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浙江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九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受理或認審定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從境外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傳真、聯系人、電話號碼;如屬代理申請,必須提供委托書;
(二)品種選育或引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已在外省審定的品種名稱不能變更;
(四)建議試驗的區域和品種栽培要點;
(五)品種選育或引種試驗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親本的血緣、選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
(六)品種(含雜交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第十一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二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需要進行品種試驗,品種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對轉基因成分進行檢測。具體辦法視不同作物類別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制訂。
第十三條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轉基因成分檢測結果以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測試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業組進行現場考察審查。專業組對該品種的試驗總結、示范現場及有關材料進行審議,并向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品種審定意見。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十五條 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并通過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組考察審查,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到會委員達到委員會委員總數的2/3以上會議有效。根據審定標準,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該委員會委員總數的1/2以上的品種,通過審定。
第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將品種名稱、選育單位等信息在省農業信息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若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排除后,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分類編號,編號為浙江省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由省農業廳頒發證書、發布審定公告。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1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提出重新審定。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20日內予以答復是否受理重新審定。
第十九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組提出建議,經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撤銷審定,并由省農業廳公告。
第二十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標準,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組織相關專家制定,報省農業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有關試驗和審定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將試驗種子擴散。
第二十三條 從事品種試驗和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品種審定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0日浙江省農業廳發布的《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浙農專發〔2009〕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