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發布時間:2014年12月24日
1 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 審批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具備經營農作物種子、食用菌菌種的資格。
3 審批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3.3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3.4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4 辦事條件
4.1 經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4.2 需報送以下材料:
a) 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
b)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c)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含合作協議)和章程;
d) 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及審批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e) 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
f)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g) 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h) 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i) 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5 辦理程序
5.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種子窗口審查《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5.3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7 收費標準
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