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2014〕2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委(農業局、農林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提高品種審定科學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農業部頒布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我委組織修訂了《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農林廳2002年7月修訂的《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和2009年10月印發的《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2014年11月25日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農業部頒布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設立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負責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品審會由農業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分委員和專家。委員和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以上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屆中委員、專家可以調整。
省品審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條 省品審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掛靠江蘇省種子管理站,負責省品審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省品審會設立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麥等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委員和專家組成,委員5-9人。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品審會設立專家庫。
第八條 省品審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委員會委員,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組成。 主任委員會委員為職務出任。
第九條 省品審會所需的日常經費,列入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向省品審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江蘇省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改良的;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省品審會辦公室已受理的其它品種)有明顯區別的;
(三)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申請者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含2年)、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大麥每年不少于5個點。
第十二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品審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申請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等。品種名稱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使用的名稱應一致;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鑒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
(五)轉基因檢測報告;
(六)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省品審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60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夏熟作物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5日至7月31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省品審會辦公室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在接到通知30日內陳述意見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十四條 省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和省品審會辦公室指定機構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五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 區域試驗;
(二) 生產試驗(含豐產示范試驗);
(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由省品審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試驗辦法由省品審會制訂并發布。豐產示范試驗由申請者組織,報省品審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生育期、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進行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稻、小麥、玉米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10個試驗點,棉花、大豆、油菜、大麥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
第十七條 生產試驗應當在區域試驗完成后,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數,試驗重復不少于2次,每品種每重復的種植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1個生產周期。
第十八條 DUS測試與區域試驗同步,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進入生產試驗的品種,申請者根據品種特性,在適宜生態區同步組織豐產示范試驗。稻、小麥、玉米品種的豐產示范不少于3個試驗點,棉花、大豆、油菜、大麥品種的豐產示范不少于2個試驗點,每個豐產示范試驗點的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1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承試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已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在生產上大面積推廣應用,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條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DUS測試等由省品審會辦公室指定測試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省品審會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豐產示范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品種表現,并形成考察報告。
第二十四條 每一個試驗周期結束后,省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在60日內匯總試驗數據,召開試驗總結會議。根據試驗匯總結果、考察報告,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并在會議結束后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五條 鼓勵種子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實行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品審會制定。
第五章 審定與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省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在試驗總結會議結束后30日內提交省品審會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完成初審。
第二十七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實行專業委員會初審和主任委員會審核制度。稻、小麥、大麥品種初審由15名委員(專家)參加, 棉花、油菜、玉米、大豆品種初審由13名委員(專家)參加,專家在專家庫中隨機產生。
第二十八條 建立初審回避制度。專業委員的回避,由省品審會辦公室決定;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回避后,由省品審會辦公室指定一名副主任或者委員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召開會議初審品種,到會委員和專家達到會議規定委員(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會議采用無記名差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參會委員(專家)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申請者到會解釋品種的相關問題。
第三十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會辦公室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省級農業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三十一條 公示期滿后,省品審會辦公室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主任委員會審核通過的,通過審定。
第三十二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會辦公室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公示結束后,由省品審會辦公室審核品種命名、編號、頒發證書,省農業委員會公告,并在公告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品種審定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二位數。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三十三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會辦公室在3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省品審會辦公室提出復審。省品審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省品審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復審前再安排一個生產周期的品種試驗。
省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在復審后30日內將復審結果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四條 江蘇省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麥的品種審定標準,由省品審會制定,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品種退出
第三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在生產使用過程中因不可克服的種性缺陷導致生產事故,存在生產安全隱患的;
(二)審定時間超過10年,且失去推廣應用價值的;
(三)種性退化,特征特性與品種審定公告、標準樣品明顯不符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標準樣品的;
(五)品種權人主動申請退出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三十六條 審定時間超過10年,仍有推廣價值需要繼續應用的品種,由品種育成者、品種權人或推廣部門等提出申請,經相關專業委員會審核,省品審會批準同意,可以延期退出。
第三十七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研教學單位、種子企業、品種育成者、品種權人、品種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品審會辦公室提出品種退出建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省品審會辦公室根據品種退出建議,對建議退出品種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提交省品審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
第三十九條 省品審會專業委員會召開會議初審退出品種,到會委員數應達到初審會議規定委員(專家)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有效。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退出的有效表決票數達到參會委員(專家)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種,初審通過。經初審同意退出的品種,通過省級農業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四十條 公示期滿后,省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將專業委員會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審核。經審核同意的,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公告退出。在公告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公告退出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經營、推廣。省品審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經營、推廣。
第四十二條 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參照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五條 品種試驗承擔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品種試驗、審定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從相鄰省、直轄市同一生態區可以引種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引種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農林廳2002年7月29日公布的《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蘇農業〔2002〕21號)和江蘇省農業委員2009年10月30日公布的《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退出管理辦法》(蘇農規〔2009〕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