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認定食用菌品種,促進食用菌生產發展,根據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選育或引進的食用菌品種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下稱“全國農技中心”) 組織實施食用菌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以下簡稱“區試”),并成立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下稱“認定委員會”),承擔品種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經兩個生產周期的品種區域試驗和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可同時進行),并達到認定標準的品種,方可申請認定。
第五條 申請品種認定的,應當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和相關附件:
(一) 品種選育報告,包括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二) 區試年度匯總報告;
(三) 品種遺傳特異性鑒定報告(部級質檢資質)復印件;
(四) 品種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五)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準許環境釋放安全性評價批件,在品種認定前還應提供準許商業化生產的安全評價批件。
(六) 無知識產權爭議的聲明;
(七) 認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六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的,提交認定委員會認定;對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認定與公告
第七條 認定委員會對完成食用菌品種區試程序并申報認定的品種進行認定。
第八條 認定委員會召開認定會議時,到會的委員總人數達到應到人數2/3以上的,會議有效。根據認定標準,對申報品種進行認真審議后,采用無計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到會委員人數 l/2以上的品種,通過認定。
第九條 品種認定實行回避制度。認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可能影響認定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條 認定通過的品種,由認定委員會提出認定意見及推薦栽培區域,公示期一個月;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品種,統一編號、公告并頒發品種認定證書。
公示期內對擬公告品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須實名向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相關書面材料,說明異議理由,由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論提交認定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一條 認定未通過的品種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議。認定委員會對復議理由、原申報材料和原認定程序進行復議。復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二條 認定通過的品種,在生產利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認定委員會提出不適宜繼續使用建議,并對外發布退出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農技中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