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食用菌品種試驗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鑒定各地新育成的主要食用菌品種在不同生態條件下的產量、品質、抗性及適宜范圍,為全國品種認定提供科學依據,客觀評價品種的生產利用價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組織開展全國食用菌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以下簡稱“區試”)的指導性文件,是制定全國食用菌品種區試技術操作規程、年度試驗計劃、試驗實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據。
二、組織體系
第三條 依據《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農技中心”)負責組織管理全國食用菌品種區試,并根據食用菌種植布局和產業發展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主持(以下簡稱“區試主持單位”)實施不同品種的區試工作,安排相關單位承擔區試任務(以下簡稱“區試承擔單位”)。
第四條 區試主持單位職責:(l)貫徹全國農技中心的試驗指導意見;(2)協助全國農技中心或在其授權下起草試驗實施方案、制定試驗操作規程、組織實地考察;(3)負責試驗資料匯總、總結,并對參試品種提出評價意見;(4)試驗完成后,及時向全國農技中心提供試驗報告;(5)處理試驗日常工作。
第五條 區試承擔單位條件職責:(l)有較好的生態、生產代表性,具備完善試驗設施和較強技術力量的企事業單位,有專人負責,能保證試驗的順利實施;(2)遵守職業操守,對試驗資料、材料保密,不擴散和隨意利用,以保證試驗的科學、嚴謹、公正;(3)嚴格執行試驗實施方案和技術操作規程,完成各項任務,提交試驗總結。
第六條 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食用菌品種管理部門應協助全國農技中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區試的組織管理、檢查督促及品種推薦、示范等工作,并對區試工作提出合理建議。
三、試驗設置
第七條 區試承擔單位應選擇安排在相應食用菌種類的主產區域,既考慮生態類型和生產方式的代表性,又兼顧行政區劃,科學、合理布局。
第八條 區試承擔單位由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推薦,全國農技中心核準;區試承擔單位應保持相對穩定,如確需調整,由主持單位按程序提出意見,全國農技中心核準。
第九條 按食用菌種類和品種類型分若干個試驗組;根據生產實際和參試品種數量,試驗組可以作適當增減。
第十條 每個試驗組在相應區域內設置3個以上區試點。
第十一條 每組每季參試品種(不含對照)應達到4個以上,選育單位應在2家以上;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暫停該組試驗。
四、試驗申請
第十二條 參試品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特異性、穩定性和一致性;
二、經過兩個生長季節的栽培或品比試驗;
三、來源清晰,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具有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
第十三條 申請參試的品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指定的具有部級鑒定資質單位出具的品種遺傳特異性鑒定報告復印件;
二、全國食用菌區試品種申請表;
三、品種選育報告;
四、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每試驗組設1-2個對照品種,對照品種從已認定品種或地方主栽品種中選擇。
第十五條 申請者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提交全國農技中心一式兩份,并報送所在省級食用菌品種管理部門一份備案。
第十六條 經審查符合參加試驗條件的品種,須由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內無償向全國農技中心指定的單位提供母種,供種質量必須達到規定的菌種標準,供種時應注明品種名稱及各項質量指標。過期不提交菌種或提交的菌種數量不足、質量未過標的,視為自動放棄參試權利
第十七條 試驗菌種由全國農技中心指定單位向區試主持單位提供,再由區試主持單位統一供發給各區試承擔單位。
五、試驗設計與管理
第十八條 試驗設計統一采用隨機區組排列,不少于3次重復,袋栽種類每小區不少于50袋(筒),床栽種類每小區不少于3平方米,段木栽培種類每小區不少于30根。試驗小區設保護行,提倡設立副區,以保證試驗安全。主要栽培管理措施與當地同類食用菌生產相同,試驗有關事項、觀察記載項目及標準按年度試驗實施方案和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九條 試驗場所條件及要求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
第二十條 試驗區內各項管理措施要求及時、一致,同一重復內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須在同一天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每一輪區試一般進行兩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和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兩個生產周期結束后,符合條件的品種進入生產試驗。
第二十二條 生產試驗在試驗品種適宜種植地區布點進行,采用大區對比設計,不設重復;每品種生產試驗袋栽種類不少于500袋(筒),床栽種類不少于50平方米,段木栽培種類不少于200根。
第二十三條 試驗承擔單位按試驗實施方案和試驗操作技術規程有關要求進行如實記載和調查。
第二十四條 根據區試實際情況,由全國農技中心組織或授權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區試主持單位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試驗和品種實地考察。
六、試驗總結與品種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試驗點根據全國食用菌區試實施方案與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試驗,并在每個生產周期試驗完成后作出試驗小結,及時向主持單位、全國農技中心提交試驗記錄表。
第二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影響試驗正常進行的試點,承試單位應在受災后15天內向所在省級食用菌品種管理部門、區試主持單位和全國農技中心提供詳細報告。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試驗誤差過大或兩個以上小區缺區的試驗報廢。
第二十八條 主持單位根據各區試點報送的試驗資料及時進行整理和匯總總結,提出品種評價及推薦利用初步意見,提交區試年度工作會議審查。
年度工作會議由全國農技中心組織召開或委托主持單位組織召開,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九條 年度工作會議根據主持單位提交的試驗匯總總結,進行審查、討論,對在區試中符合認定標準的品種,推薦全國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
七、獎 懲
第三十條 每五年進行一次區試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由全國農技中心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試驗不負責任,人為造成嚴重的試驗質量事故,或弄虛作假的試驗點,一經查實,將取消其承擔試驗資格,并報請主管部門對試驗承擔單位和試驗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對于不據實申報、弄虛作假的品種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的品種認定申請。
八、經 費
第三十三條 全國食用菌品種區試和認定經費來源為國家區試專項經費和食用菌有關項目經費。全國農技中心根據各試驗點承擔的試驗任務及完成質量核發試驗鑒定補助費。
九、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主要食用菌是指平菇、香菇、雙孢蘑菇、黑木耳、毛木耳、金針菇、草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全國農技中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