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種子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2011年10月21日中國種子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國種子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分支機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農業部社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種子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下同)是團結、聯系從事本專業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營利、非法人機構,應當遵守協會章程,按照協會賦予的職能與任務,在本專業的范圍內開展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負責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能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職能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專業國內外發展動態與趨勢;
(二)向協會反映本專業情況、意見和建議;
(三)總結本專業管理經驗,組織本專業技術交流、培訓及研討活動;
(四)為本專業提供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五)編輯出版本專業書刊、資料;
(六)經協會授權,為涉農企業舉辦產品宣傳、交流、推介及交易等活動;
(七)協助協會在本專業發展會員,代收會費;
(八)承辦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設置
第五條 分支機構由協會根據《章程》和工作需要設置,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準后,由協會秘書處按有關規定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登記。
第六條 各分支機構設置由協會秘書處以提案的方式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申請分兩種形式:
(一)由協會秘書處根據多數會員意見和工作需要直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由本專業具有代表性的5個以上單位會員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并由5位協會理事或3位常務理事推薦,經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的條件與要求:
(一)條件
1.本專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有成立分支機構的要求;
2.有規范的名稱;
3.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4.有一定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來源;
5.有負責日常工作的人員;
6.有業務掛靠單位。
(二)要求
1.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
2.分支機構章程;
3.辦公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活動經費來源;
5.籌備組名單及籌備工作計劃;
6.擬任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所在單位意見。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置和主要負責人候選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由秘書處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分支機構籌備組織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分支機構領導成員,聘任工作人員,經協會授予印章并正式啟用。
第十條 分支機構每5年一屆,其領導成員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3屆,主要領導成員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或負責人變更,原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及時向新機構負責人移交印章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要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開展工作,未經協會授權,不得以分支機構或協會名義,為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進行商業宣傳、推介活動。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每年12月30日至次年1月30日,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告年度工作總結、經費收支情況及工作人員變動情況等,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是中國種子協會會員;分支機構應根據《章程》在授權范圍內為協會發展會員、代協會收取會費,并及時上報(繳)協會秘書處注冊。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批評,限期整頓,經濟賠償,直至撤銷該分支機構:
(一)不用“中國種子協會XX專業委員會(分會)”全稱,而擅自在分支機構前冠以“中國”、“全國”和“中華”等名稱開展活動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按審批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違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或不按照協會要求吸收會員或發展會員較少,不按規定收繳、管理和使用會費的;
(五)未經協會允許,在國內、國際重大活動中擅自開展活動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長期不開展工作或對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變更、撤銷、合并須報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經費來源:
(一)有償服務的合法報酬;
(二)依托單位和受益單位的支持;
(三)社會和個人的捐贈與資助;
(四)協會統籌的補助。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屬協會下設的非法人機構,不得設立獨立的銀行賬號,其財務由協會分設戶頭,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可派專職工作人員在協會秘書處辦公,處理日常工作,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組織全國性或國際性業務活動,必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印章管理。
分支機構印章由分支機構秘書長保管。
中國種子協會統一制定印章使用制度,未經分會會長批準,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