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晨刊報道,王某將自己種植生產的棉花籽棉作為棉種進行包裝,并將其他種子的(de)(de)批準文號使用在(zai)產(chan)品的(de)(de)包裝上(shang)予以銷(xiao)售(shou),造成他人嚴重經濟損失。近日,杜集(ji)區(qu)人民法(fa)(fa)院審結了這起(qi)“以生產(chan)、銷(xiao)售(shou)偽劣(lie)種子”的(de)(de)案件,依(yi)法(fa)(fa)判處賣家王某(mou)拘(ju)役(yi)5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同(tong)時,其(qi)所得贓款(kuan)依(yi)法(fa)(fa)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王某與他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種苗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農作物常規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批發、零售、常規大田用種,王某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王某從山東濟南棉花研究中心購買“魯棉研21號”原種,當年在山東一農場種植,共收籽棉3000余斤,王某選用2200斤,以每袋500克的重量進行包裝,取名為“新魯棉21號”,并將“魯棉研21號”的批準文號“國審棉2005011”使用在自己產品的包裝上予以銷售;2010年12月,王某將上述籽棉以每斤4元的價格銷售至徐州市銅山縣種子公司500斤;2011年3月24日,張某從銅山縣種子公司購買80斤籽棉,并銷售給淮北市石臺鎮二十余戶農民,這些農民種植后出現棉花瘋長,不結桃、不抗蟲,葉子枯萎、死亡等現象,共造成經濟損失4萬元。經鑒定,“新魯棉21號”棉種為假種子。
2012年1月18日,王(wang)某(mou)到公安(an)機(ji)關投案,如(ru)實供述了自己的(de)犯罪(zui)事實,并賠償受害(hai)農(nong)民經濟損失4萬元。
法院認為,被(bei)告人(ren)王某自(zi)(zi)行(xing)(xing)生產(chan)籽棉(mian)(mian),取(qu)名為“新魯棉(mian)(mian)21號”,并(bing)將他(ta)人(ren)的“魯棉(mian)(mian)研21號”的批準文號“國審棉(mian)(mian)2005011”使用在自(zi)(zi)己產(chan)品(pin)的包裝上(shang)予以(yi)銷售,致(zhi)使農民種(zhong)(zhong)植該種(zhong)(zhong)子(zi),生產(chan)遭受(shou)較大損(sun)失,其行(xing)(xing)為已構成(cheng)生產(chan)、銷售偽劣種(zhong)(zhong)子(zi)罪。案發后,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shi)供述(shu)了(le)自(zi)(zi)己的犯罪事實(shi),系自(zi)(zi)首,依法可從輕(qing)處罰。王某積極賠償被(bei)害人(ren)經(jing)濟損(sun)失,可酌(zhuo)情從輕(qing)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chu)上(shang)述(shu)判(pan)決。(記者雷蕾 通訊員蔡礦 李(li)良(liang) 房靜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