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農種發〔2013〕1號
河北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和《河北省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農業(牧)局及相關單位:
為加強馬鈴薯種薯和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農,按照《種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河北省農業廳制定了《河北省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和《河北省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河北省馬鈴薯種薯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
2.《河北省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
河北省農業廳
2013年2月21日
JFS-2013-19002
河北省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結合我省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核發管理辦法。
第二條 食用菌菌種是指食用菌菌絲體及其生長基質組成的繁殖材料。分為母種(一級種)、原種(二級種)和栽培種(三級種)。
第三條 食用菌母種和原種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農業部備案;食用菌栽培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
(二)有專職食用菌菌種生產檢驗技術人員2名以上;
(三)具有各自隔離的攤曬場、原材料庫、配料分裝室(場)(如安排在室外,應有天棚,防雨防曬)、滅菌室、冷卻室、接種室、培養室、貯存室、菌種檢驗室。培養室和貯存室有調溫設施。廠房通風良好, 300米之內無禽畜舍,無垃圾(糞便)場,無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四)具有磅秤、天平、高壓滅菌鍋或常壓滅菌鍋、超凈工作臺、接種箱、調溫設備、除濕機、培養架、烘箱、酸度計、恒溫箱、冰箱、顯微鏡等及常規用具,產量大的菌種廠還應配備拌料機、粉碎機、裝瓶裝袋機;
(五)營業場所100平方米以上。
第五條 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行政許可申請書》;其中申請食用菌菌種母種、原種的需提交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報告;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三)食用菌菌種生產、檢驗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基本設施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營業場所的產權或租賃協議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四)食用菌菌種生產、檢驗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第六條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其他事項,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2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