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廳
(2011年8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六條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向本省行政區域內適宜生態區引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同一適宜生態區試驗、引進種植相鄰省份近三年內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作物。
第五條 河北省農業廳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本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申請的試驗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引種申請應由擬引進品種的選育者或品種所有權人提出。
第七條 《河北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進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者(單位或個人)名稱與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
2.擬引種的品種名稱、相鄰省份審定證書復印件;
3. 擬引種的區域及理由;
(二)相鄰省份的品種試驗結果、審定公告或其復制件;
(三)能夠反映品種特征特性的照片、簡要說明、栽培技術要點和使用條件。
第八條 收到引種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審查工作。審查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申請者不作補充材料的,視同申請撤回。
第九條 每一個品種的引種試驗時間不少于2個生產周期,在同一生態類型區安排不少于5個試驗點的田間試驗,對照品種與省內同類型品種區域試驗的對照品種相同。同時,指定相關單位對引進品種進行抗病蟲性鑒定、品質分析和DNA指紋鑒定。
第十條 申請引種的品種在豐產性、穩定性、抗逆性、品質等方面必須符合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
第十一條 在試驗期間,組織河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相關委員進行田間鑒評,人數不少于5人。根據田間試驗考察情況,對擬引種品種的適應性、豐產性、抗逆性、引種區域等做出田間評價與界定。
第十二條 試驗結束后,對試驗結果進行匯總。并結合田間鑒評意見,由河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品種做出綜合評價,提出意見,報農業廳審批。
同意引種的品種,由農業廳統一進行編號、頒發證書。引種編號為“冀引、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準予在指定區域內推廣種植;對審批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已批準的引種品種,在生產中發現有嚴重缺陷不宜繼續推廣的、連續兩年生產沒有種植面積的、育種者或品種所有權人自愿提出退出的,由河北省農業廳發布公告,終止推廣。
第十四條 未經省農業廳同意引種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受理和審查等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引種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4年7月1日我廳發布的《河北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