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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12-25  瀏覽次數:389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包括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大田用種、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組培苗)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1億以上、其它條件符合農業部要求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核,農業部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
第十一條 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二)具有與種子經營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種子檢驗儀器設施設備條件應達到附件2要求;
(三)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雜交玉米種子不低于10噸/小時,雜交稻種子不低于5噸/小時,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專職種子加工技術人員5名以上,種子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5名以上;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250萬元;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
(二)具有與種子經營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種子檢驗儀器設施設備條件應達到附件1要求(經營果樹苗木、甘蔗種苗、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
(三)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經營果樹苗木、甘蔗種苗、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營業場所200平方米以上;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干燥設施設備(經營果樹苗木、甘蔗種苗、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營業場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經營常規稻、小麥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經營大豆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經營棉花油菜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相應的種子加工設備;經營農作物組培苗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空調、冰箱、電子天平、無菌鍋、凈化工作臺、培養架和培養瓶以及溫室大棚等設施和儀器;
(五)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種子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經營甘蔗種苗、馬鈴薯種薯以及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種子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經營甘蔗種苗、馬鈴薯種薯以及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
(六)有專職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3名以上(經營果樹苗木、甘蔗種苗的可免種子加工、貯藏技術人員 );
第十三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二)具有與種子經營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種子檢驗儀器設施設備條件應達到附件2要求;
(三)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雜交玉米種子不低于10噸/小時,雜交稻種子不低于5噸/小時,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專職種子加工技術人員5名以上,種子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5名以上;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
 
   (二)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2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2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3臺(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2臺(套)以上;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1500平方米以上,曬場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請經營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應當配備與其種子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雜交稻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10噸/小時以上,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20噸/小時以上,加工廠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廠房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五項的相應要求;
 
   (五)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六)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固定的育種人員和工作經費,年科研經費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潤的10%;自有科研實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穩定的育種用地100畝以上,其中,在全國3個以上不同生態區各有3個以上的測試點,每個點有10畝以上試驗用地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有專職從事科研育種的中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研究人員5名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每種作物還應當有從事科研育種的專職高級職稱(或者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研究人員1名以上;
 
   (七)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其中,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0畝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畝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
 
   (九)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2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并通過國家級審定的品種,或者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并至少在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
 
   (十)申請經營作物種類的種子經營量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不含申請當年),有1年以上占全國該種類作物種子市場份額的1%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經營量占公司經營總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三)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四)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時間3年以上);
 (五)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申請農業部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情況說明;科研育種設施設備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科研育種和品種試驗用地5年以上流轉協議復印件;
 
  (二)育種人員的職稱(或學歷)證明材料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品種審定證書或者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具有品種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證明;申請之日前3年申請許可作物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占全國市場份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說明及相關證明;
 
   (五)申請之日前3年的種子生產基地證明材料,包括制種地點(具體到村)、制種面積、基地村(組)聯系人和受委托制種人電話表,以及10份制種合同的復印件,或者土地流轉協議復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證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務制度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情況等;
 
   (七)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種子生產經營和科研育種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機關應當對營業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證機關、公告文號、發證日期,以及經營作物范圍、經營方式、有效區域、有效期限等項目:
(一)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經許字(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為首次發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__”上標注經營類型:a為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b為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雜交稻、雜交玉米以外的主要農作物種子;d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e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
(二)經營作物范圍,主要農作物填寫作物名稱,非主要農作物填寫蔬菜、花卉、麻類等作物類別;
(三)種子經營方式,填寫加工、包裝、批發、零售或進出口;
(四)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大不超過核發機關管轄范圍,由核發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變更許可證標注項目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經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經營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從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僅從事食用菌栽培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不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但經營者要具備食用菌菌種的相關知識,具有相應的食用菌菌種貯藏設備和場所,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農業部備案;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 生產經營食用菌母種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食用菌原種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食用菌栽培種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
(二)申請食用菌母種、原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有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2名以上;申請食用菌栽培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有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1名以上。
(三)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相應的滅菌鍋、凈化工作臺、恒溫培養箱、顯微鏡、培養皿、酒精燈和pH值檢測儀等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生產母種還應當有做出菇試驗所需的恒溫恒濕培養箱、生化培養箱、培養架、簡易出菇房等設備和場所
(四) 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二)注冊資本證明材料(1年內的驗資報告或當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通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菌種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勞動部門規定樣式的聘用合同(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儀器設備和設施清單(原件)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設備和種子檢驗設施所有權必須屬申請者,不能租借;種子檢驗設施產權證明指檢驗室的房產證或購房證明),主要儀器設備的照片。
(五)菌種生產經營場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詳細地址
(六)品種特性介紹(原件)。
(七)菌種生產經營質量保證制度(原件)。
申請母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品種選育人)授權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三條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購進種子時應當與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購銷合同。
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銷合同。
第二十四條 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并在取得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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