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農業廳辦公室關于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草案)意見的通知
各市農業局(農委):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的通知》(農辦種〔2011〕1號)精神,我廳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詳見廣西種業信息網,網址:)。現就修訂草案征求意見,請于2011年12月23日前將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廣西壯族自治區種子管理總站。
聯系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種子管理總站市場管理科羅陳鷹,聯系電話:0771—5595640、18807714168。電子郵件:4190990@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草案)
(自治區農業廳2011年12月日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以及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和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以及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核發機關應當將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以及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生產許可
第四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及農作物組培苗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它主要農作物種子以及農作物組培苗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為非主要農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生產者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依法核發。
第五條 申請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二)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檢驗儀器設施設備條件應達到附件1要求(生產甘蔗種苗、馬鈴薯種薯以及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種子檢驗儀器設施設備條件,應達到附件2要求;
(四)從事農作物組培苗生產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空調、冰箱、電子天平、滅菌鍋、凈化工作臺、培養架、培養瓶以及溫室大棚等生產設施和儀器設備;
(五)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生產甘蔗種苗、馬鈴薯種薯以及農作物組培苗的除外);
(六)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下同)各3名以上(生產甘蔗種苗的可免貯藏技術人員);其中,生產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廣西區內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廣西區內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時間3年以上);
(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或品種已經審定的證明材料;
(六)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七)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在廣西區內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于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對具有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只考察生產地點)。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核發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證機關、公告文號、發證時間,以及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植物新品種權號、生產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生許字(x)第x號”。其中,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首次發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__”上標注生產種子的類型:b為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
第九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同一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同一核發機關申請增加生產同類作物品種的,由核發機關在原證上加注相應品種,不再另行發放生產許可證。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種子生產者需在同一核發機關申領新證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7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