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shui)[2011]76號(hao)
農(nong)業部、國(guo)家林業局:
經國務院批準,“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加強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十(shi)二(er)五”期間進(jin)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jian):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準,“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加強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目標
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旨在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降低農林產品生產成本,增加農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條件
(一(yi))免稅(shui)進口種(zhong)子(苗)種(zhong)畜(禽)魚(yu)種(zhong)(苗)應(ying)同(tong)時符(fu)合以下條件:
1.與農(nong)、林業生產(chan)密(mi)切相關,直(zhi)接用(yong)于或服務于農(nong)林業生產(chan)的(de)下列種源:
(1)用(yong)于種(zhong)植和(he)(he)培育(yu)各種(zhong)農作物和(he)(he)林木(mu)的(de)種(zhong)子(苗(miao));
(2)用于飼養以獲得各(ge)種畜禽產品(pin)的種畜(禽);
(3)用(yong)于培育和(he)養殖的水產種(苗);
(4)用于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水產種(苗)。
2.進口種子(苗)不得用于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的建設;進口種畜(禽)魚種(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
3.在每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年度進口計劃產品范圍內。
(二)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進口單(dan)位是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dan)位、養殖(zhi)場、種植園。進口單(dan)位應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zhi)條件(jian)。
2.用于科(ke)研(yan),或育種(zhong),或繁(fan)殖。以科(ke)研(yan)為目的(de)免(mian)稅進(jin)口(kou)種(zhong)源(yuan),應說明(ming)具體科(ke)研(yan)項(xiang)目并適時(shi)提供科(ke)研(yan)項(xiang)目成果。以育種(zhong)或繁(fan)殖為目的(de)免(mian)稅進(jin)口(kou)種(zhong)源(yuan),進(jin)口(kou)數量應以確(que)保(bao)野生動(dong)植物(wu)存活和種(zhong)群繁(fan)衍的(de)合理(li)需要為限(xian)。
3.在每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年度進口計劃產品范圍內。
三、種子種源進口免稅申請
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應適時向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即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提出種子種源進口免稅申請。
執行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及實際需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核定后匯總的本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和上一年度的免稅進口執行情況(數據具體報送格式按產品種類分別采用附1、2)報財政部,抄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四、種子種源進口免稅核定
執行單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稅品種、數量范圍內簽發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文件)。執行單位應核定、確認種子種源進口單位的資質、進口種子種源最終用途以及免稅進口申請數量合理性等事項,確保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條件。
經核定的種子種源免稅進口年度計劃以及執行單位簽發的免稅證明文件在公歷年度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未經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種源應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本年(nian)度種子種源(yuan)(不包括警用工作犬(quan)、繁(fan)育用的工作犬(quan)精(jing)液及(ji)胚胎)免稅進(jin)口計劃下發前[2],對于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執行單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簽發免稅證明文件[3],有關進口單位可憑免稅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五、監管及處罰
關于第四條提前簽發免稅證明文件:(一)若有關執行單位超出規定數量范圍提前簽發,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相應扣減其本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二)若上一年度有關品種違反本管理辦法免稅條件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后暫停執行單位提前簽發有關品種的免稅證明文件。
若有關執行單位超過年度核定計劃數量簽發免稅證明文件,應暫停有關公務人員簽發免稅證明文件的資格,對其予以書面通報批評。
若有關執行單位上一年度超過年度核定計劃數量簽發免稅證明文件,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暫停核定該執行單位本年度有關品種的免稅進口年度計劃。
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未經合理種植、培育、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但種子種源進口單位在向執行單位申請免稅進口額度時,已經執行單位核準可以轉讓和銷售的,可轉讓和銷售。對違反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并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六、本辦法有效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 1.201*年種(zhong)(zhong)子(zi)(苗)種(zhong)(zhong)畜(禽)魚種(zhong)(zhong)(苗)免稅進口計(ji)劃執行情況表(biao)
2.201*年(nian)野生動植物免(mian)稅(shui)進口計劃(hua)執行情(qing)況表
種子(苗)種畜(chu)(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qing)況(kuang)表.doc
野生動植物免稅(shui)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biao).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