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
一、審核、核發機關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審核,北京市種子管理站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核發。
二、審核要求及標準
(一) 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
1、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
2、人員: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及生產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檢驗人員應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員資格證書需經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
3、檢驗設施設備: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發芽室)各2臺(套)以上, 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儀器及檢驗室均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種子檢驗室應安排在注冊地或生產所在地。
4、倉儲設施設備: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3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5、生產地點: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6、生產品種:生產的品種應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或親本種子,還應具有品種權人同意書或授權書。
7、質量控制:應具有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內容包括親本來源及質量、隔離措施、主要制種要點、質量監控檢驗手段等。
(二) 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人員: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檢驗人員應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外省考核合格的資格證書需經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
3、檢驗設施設備: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發芽室)各2臺(套)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要求檢驗儀器及檢驗室均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種子檢驗室應安排在注冊地或生產所在地。
4、倉儲設施設備: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3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5、生產地點: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6、生產品種:生產的品種應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或親本種子,還應具有品種權人同意書或授權書。
7、質量控制:應具有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內容包括親本來源及質量、隔離措施、主要制種要點、質量監控和檢驗手段等。
三、需提交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期申請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勞動合同簽訂時限需自申報之日起3年以上;
(四)種子檢驗室及設施的情況說明及檢驗設備清單;儀器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產權證明復印件;倉庫、曬場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如租賃則需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檢驗室及相關設施設備的實景彩色照片;
(五)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
(六)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
(七)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同意書或授權書;
(八)質量保證制度,主要包括種子生產安全隔離措施和生產條件說明 ;親本來源證明及生產操作技術規程、主要制種要點等相關材料。
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于提交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
一、 審核、核發機關
注冊地址在北京的下列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北京市種子管理站審核,農業部核發:
(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審核,北京市種子管理站核發。
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核發。
二、審核要求及標準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經營許可證
1、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2、人員: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種子檢驗人員及加工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資格證書需經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
3、檢驗設施設備: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或發芽室)各2臺(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檢驗儀器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種子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應安排在注冊地或加工、倉儲所在地。
4、加工設施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雜交玉米種子不低于10噸/小時,雜交稻種子不低于5噸/小時,加工成套設備是指主機和配套系統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裝在加工廠房內,實現種子精選、計量和包裝流水作業功能的種子加工系統。主機主要包括風篩清選機(風選部分應具有前后吸風道,雙沉降室;篩選部分應具有三層以上篩片)、重力式清選機和電腦計量包裝噴碼設備;配套系統主要包括輸送系統、儲存系統、除塵系統、除雜系統和電控系統,均要求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可設在申請企業繁育基地所在地。
5、倉儲設施設備: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5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6、營業場所:有固定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可自有產權,也可租賃,但租賃期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
(二)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1、注冊資本: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250萬元;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
2、人員: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檢驗人員、加工技術人員及貯藏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資格證書需經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
3、檢驗設施: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或發芽室)各2臺(套)以上,檢驗儀器為自有產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應安排在注冊地或加工、倉儲所在地。
4、加工設施設備:經營常規稻、小麥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經營大豆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經營棉花、油菜、西瓜及大白菜種子的,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相應的種子加工設備。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種子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種子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加工設備及加工廠房企業自有產權,加工廠房可設在申請企業繁育基地所在地。
5、倉儲設施設備: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干燥設施設備;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5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6、營業場所:有固定營業場所200平方米以上,可自有產權,也可租賃,租賃期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
(三)申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經營許可證
1、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2、本標準規定的核發相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育繁推一體化經營許可證
1、注冊資本: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
2、人員: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種子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加工技術人員及貯藏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員資格證書需經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有專職從事科研育種的中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研究人員5名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每種作物還應當有從事科研育種的專職高級職稱(或者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研究人員1名以上。
3、檢驗設施設備: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2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2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發芽室)各3臺(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2臺(套)以上,檢驗儀器設備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種子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 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應安排在注冊地或加工、倉儲所在地。
4、加工設施設備:申請經營雜交稻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10噸/小時以上,申請經營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20噸/小時以上,加工廠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廠房達到本標準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的申請條件要求;加工設備及加工廠房需申請企業自有產權,加工廠房可設在申請企業繁育基地所在地。
4、加工設施設備:申請經營雜交稻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10噸/小時以上,申請經營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20噸/小時以上,加工廠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廠房達到本標準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的申請條件要求;加工設備及加工廠房需申請企業自有產權,加工廠房可設在申請企業繁育基地所在地。
5、倉儲設施設備: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1500平方米以上,曬場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5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6、營業場所: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營業場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可自有產權,也可租賃,租賃期應自申請之日起5年以上。
7、研發條件: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固定的育種人員和工作經費,年科研經費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潤的10%;自有科研實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穩定的育種用地100畝以上,其中,在全國3個以上不同生態區各有3個以上的測試點,每個點有10畝以上試驗用地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包括播種機2臺、小區收割機1臺、電子秤3臺以上,考種間20平米以上;實驗室及育種用地可為自有產權,也可租賃,租賃期應超過5年。
8、生產基地: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其中,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0畝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畝以上。
9、售后服務:有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包括售后服務制度、服務計劃、售后服務機構設置人員安排等落實情況。
10、品種: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2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并通過國家級審定的品種,或者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并至少在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
11、經營量:申請經營作物種類的種子經營量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不含申請當年),有1年以上占全國該種類作物種子市場份額的1%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經營量占公司經營總量的比例10%以上。
三、需提交材料
(一)申請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1、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復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期申請的需提供原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種子檢驗室的情況說明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檢驗室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彩色照片;
4、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人員勞動合同應簽3年以上;
4、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人員勞動合同應簽3年以上;
5、經營場所的情況說明及實景彩色照片,相關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申請農業部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公司,申請農業部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除上條所列五項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育種機構情況說明;科研育種設施設備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科研育種和品種試驗用地5年以上流轉協議復印件; 2、育種人員的職稱(或學歷)證明材料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3、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復印件;
4、品種審定證書或者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具有品種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證明;申請之日前3年申請許可作物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占全國市場份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說明及相關證明;
5、申請之日前3年的種子生產基地證明材料,包括制種地點(具體到村)、制種面積、基地村(組)聯系人和受委托制種人電話表,以及10份制種合同的復印件,或者土地流轉協議復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證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務制度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情況等;
7、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種子生產經營和科研育種情況的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