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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種子法》和《江蘇省種子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江蘇省引種相鄰省(市)同一生態區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相鄰省(市),是指與我省相鄰且接壤的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山東省。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主要農作物為《種子法》規定的稻、 小麥、 玉米、 棉花、 大豆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中規定的 油菜、馬鈴薯,以及我省規定的 西瓜、辣椒。
第五條 申請引種的品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相鄰省(市)已經審定通過;
(二)適宜種植范圍與我省相同生態區一致;
(三)符合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
(四)具有江蘇省權威部門出具的在我省適宜區域內的試驗、鑒定報告,試驗鑒定內容包括多點試驗(參照生產試驗)產量結果、指定檢測單位的品質測定分析結果、主要病蟲草害及逆境的抗性鑒定結果。
第六條 申請引種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引種相鄰省份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申請書》(格式附后);
(二)相鄰省(市)的品種區試、生試結果,品質測試、抗性鑒定報告和相鄰省(市)品種審定證書、品種審定公告復印件;
(三)江蘇省有關權威部門組織的品種試驗、鑒定報告。
第七條 引種相鄰省(市)審定通過的 轉基因品種必須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安全證書規定的推廣范圍應包括江蘇地域。
第八條 省農林廳受理引種申請后,應當在4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引種的決定。同意在適宜地區引種的,頒發品種證書并公告,不同意引種的,答復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同意在適宜地區引種的品種,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種子包裝袋上同時標識品種審定編號和江蘇省的引種編號。
第十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