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安晚報
醫學上通過DNA鑒定可以證明父子關系或者鎖定某類嫌犯,那么像雜交水稻之類的植物新品種侵權,除了通過漫長而麻煩的田間觀察外,還有沒有更快捷的方法作出判斷呢?合肥市中級法院通過委托專業機構對雜交水稻種子進行DNA指紋鑒定后,認定某種業公司生產、銷售與另一家公司擁有植物新品種權相同的雜交水稻種子,構成侵權。不久前法院判決侵權企業賠償227萬元。據了解,這是去年12月1日實施的農業部行業標準《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后,我國首例通過DNA指紋鑒定認定水稻新品種侵權案。
DNA鑒定證明水稻新品種被侵權
合肥新強種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強公司)訴稱,被告安徽某種業公司利用受保護品種“宣69S”和“中秈Wh26”的繁殖材料,生產、銷售授權保護品種“兩優6326”種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種“紅華105”(化名)的名義包裝銷售,數量達15萬公斤。被告的行為對原告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農業部授予原告合肥新強公司為“兩優6326”(皖稻119)水稻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被告安徽某種業公司也是從事雜交水稻等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去年3月28日,被告與蘇農公司簽訂了一份《雜交稻制種合同》,約定由蘇農公司為被告生產名稱為“紅華105”的雜交水稻1500畝,預約了單產、收購價格和產量。4月13日,蘇農公司與鹽城市某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一份《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約定品種名稱為“6316”,面積800畝,該合同在種子管理站登記備案。隨后,蘇農公司在鹽城市某村共安排制種面積800畝,實際畝產約150公斤。9月24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該村生產的種子進行隨機抽樣保全。
去年4月25日,被告與東升公司簽訂了一份《雜交稻制種合同》,約定由東升公司為被告生產名稱為(華安501)“紅華105”的雜交水稻1000畝。5月29日,東升公司與阜寧縣某村委會簽訂了一份《雜交稻制種生產合同》,約定在該村安排制種780畝,名稱為“23018/H7058”雜交水稻。同年9月25日,法院依法對該村生產的種子進行隨機抽樣保全。另查明,被告2007年委托生產的雜交水稻種子,以“紅華105”品種名義包裝銷售。
經原、被告一致認可,法院將保全的樣本種子以代號K2、K6表示,將法院從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調取的“兩優6326”備案F1代標準種子以代號B表示。為確認所保全的樣本種子與B是否存在一致性,經原告申請,法院決定對該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由于目前尚無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水稻植物新品種司法鑒定機構,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之規定,委托中國水稻研究所進行司法鑒定,該所根據法院上述保全的被控侵權樣本種子及標準種子B,依照2007年12月1日實施的農業部行業標準《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進行DNA指紋鑒定。鑒定結論為:K2、K6在所有24個標記座位上與B的帶型均一致。法院判定被控侵權樣本種子K2、K6與原告在農業部備案的“兩優6326”標準種子具有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