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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管理辦法(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11-07  作者:中國種業商務網  瀏覽次數:1120
 

第一章 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并制定本辦法。

1.2 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的目的是鑒定和篩選適宜不同玉米生態區種植的豐產、穩產、抗逆性強、適應性廣的優良玉米新品種。

1.3 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是國家玉米品種審定和區域布局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管理體系

2.1 根據農業部授權,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在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領導下,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農技中心)組織實施。

2.2 各省級種子管理站有義務協助全國農技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的組織管理。

2.3 根據我國玉米生態區劃和生產實際,設置若干試驗組別,分別委托主持單位組織實施。試驗管理實行主持人負責制。各組主持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省級玉米區域試驗組織管理經驗,熱愛本工作并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組織能力,辦事公道,能勝任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 主持單位和承試單位的職責

3.1 主持單位的職責,一是根據本管理辦法組織本組的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工作并貫徹全國農技中心的試驗指導意見;二是協助全國農技中心或根據其委托組織召開區試年會及試驗考察;三是按時完成試驗總結并對參試品種(組合)提出具體評價意見,以便區試年會審核;四是制定本區的試驗實施方案,提供給區試年會修改和確定;五是負責處理試驗有關的日常工作。

3.2 承試單位的職責,一是嚴格執行試驗實施方案;二是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塊作為試驗田,田間管理要略高于當地生產水平并確保試驗數據準確可靠;三是對參試品種作出公正、準確、科學的評價并按時完成年度試驗報告;四是對試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四章 試驗設置

4.1 根據玉米生態區的分布和生產實際,在全國玉米生態區設置若干個組別的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及其相應配套的區試預備試驗(引種試驗)、生產試驗、生產示范和品種展示,試驗組別可根據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

4.2 試驗采用滾動式,預備試驗1年,區域試驗2-3年,生產試驗1一2年,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可交叉安排。

4.3 預備試驗參試品種一般以50個左右為宜;區域試驗每組一般8一12個品種(不含對照);生產試驗需根據區域試驗結果確定,一般不超過5個(不含對照)。參試品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增減。

4.4 預備試驗全國安排30個左右試點,區域試驗每組安排10個以上試點,生產試驗每品種安排2個以上省、每省3個以上試點。

4.5 預備試驗采用間比法排列,小區面積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設重復,對照依據區域試驗的相應組別確定;區域試驗小區隨機排列,三次重復,小區面積20平方米,各組設統一對照(CK1)和輔助對照(CK2)各1個;生產試驗采用對比排列,一般不設重復,以當地主栽品種作為對照,密度根據品種特點和生產實際確定,每品種每試點面積不得少于0.5畝,田間管理略高于大田生產水平,施肥水平與大田生產相當。

4.6 參加生產試驗的品種,由主持單位通知育種單位根據全國農技中心的要求進行抗病性鑒定和品質分析。

4.7 對完成試驗程序并推薦國家審定的品種,安排國家玉米品種生產示范。

4.8 承試點由所在省級種子管理站負責管理;承試點和承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由所在省種子管理站向本組試驗主持單位和全國農技中心提出申請,區試年會確定。

第五章 參試品種條件

5.1 預備試驗:主要遺傳性狀穩定一致,省級預備試驗或區域試驗比對照品種增產5%以上;或產量與對照相當,但具備某些優異性狀的品種。

5.2 區域試驗:主要組別根據國家區域試驗的品種容量從預備試驗中擇優選擇,特種玉米和一般組別從省級區域試驗中擇優選擇。參試品種應在國家玉米預備試驗或省級區域試驗中。分區匯總多數試點產量表現突出;或產量與對照相當,但具備某些優異性狀的品種。

5.3 生產試驗:區域試驗第一年產量或其它性狀表現突出的品種,在第二年繼續區域試驗的同時,安排生產試驗。

5.4 對照品種:區域試驗每組設1個統一對照品種(CK1),統一對照品種應是通過國家審定或2個以上省級審定并有較大跨省推廣面積的品種;對照品種應保持相對穩定;根據需要各省在相應組別可設1個輔助對照品種(CK2),一般為各省級本區區試統一對照品種。生產試驗的對照品種應為國家或省級審定的當地主栽品種。預備試驗和區域試驗所需的統一對照品種由全國農技中心指定的單位統一提供。

第六章 申請程序

6.1 申請參加預備試驗和有關組別區域試驗的品種,由育種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級種子管理站審核同意后,填寫“國家玉米品種(組合)試驗申請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別寄到全國農技中心和有關區域試驗主持單位,由國家區域試驗年會根據申請品種的條件和試驗容量擇優確定。區域試驗的參試品種原則上從國家預備試驗和省級區域試驗中擇優選擇。

6.2 被批準參加國家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的品種,由所在省級種子管理站組織育種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等要求無償提供試驗用種。所供種子質量應達到國家一級種子標準。供種時應注明品種名稱。種子發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術要點等。

6.3 凡種子數量不足或質量未達到標準、沒按要求試點供種或未及時供種者,視為自動放棄參試權利。

第七章 試驗總結和區試年會

7.1 各承試單位于每年11月 15日前將“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年終報告”和“國家玉米品種區試預備試驗年終報告”和“國家玉米品種生產試驗年終報告”。抗病鑒定和品質分析報告一式三份(須逐項填寫并進行品種綜述)分別寄到所在省級種子管理站,由各省種子管理站于每年11月20日將上述有關報告寄到本區主持單位主持人和全國農技中心良種區試繁育處各一份。

7.2 各組主持單位根據各承試點報送的試驗報告及時進行整理、匯總和總結,提出品種評價和利用的初步意見,提交區試年會審議。

7.3 區試年會對試驗匯總總結進行審議,符合審定申報條件的品種,提出推薦意見,由全國農技中心報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試驗主持單位將區試年會審議通過的試驗匯總總結及品種處理意見通過省級種子管理站及時通知品種參試單位。

7.4 有關省級種子管理部門參加區試年會,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和部分承試單位參加。

7.5 區試年會的主要議程是審議上一年度試驗執行情況,對參試品種提出處理意見;安排落實下一年度的試驗計劃,修訂試驗實施方案;評選和表彰區試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7.6 區試年會每年12月20日后至次年1月20日前由全國農技中心或委托主持單位組織召開。

7.7根據區域試驗實際,由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全國農技中心在適當時機會同區試主持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品種考察并對區域試驗質量進行檢查。

7.8 自然災害影響試驗正常進行的試點,承試單位應在受災后15天內向所在省種子管理站、區試主持單位和全國農技中心提供

詳細報告。

7.9 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試驗誤差過大或兩個以上小區缺區的試驗報廢。

第八章 推薦國家品種審定的主要依據

8.1 區域試驗兩年平均產量比統一對照增產5%以上并達顯著水平的品種,在生產試驗各試點平均增產3%以上或有其它優異性狀的品種。完成試驗程序并達到上述標準的品種,推薦國家審定。

8.2 產量與統一對照品種相當,但在抗病性、抗逆性、品質或熟期等某一種或幾種性狀明顯優于對照品種的,完成試驗程序后,推薦國家審定。

8.3 推薦國家審定的玉米品種由國家玉米區域試驗主持單位根據試驗結果提出推薦意見,由區試年會審核確定;如有爭議,至少應由該組2/3的到會承試省省級種子管理部門同意才能推薦。

第九章 獎 懲

9.1 每三年進行一次區試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由農業部頒發獎狀和榮譽證書,并給予獎勵。

9.2 對不負責任、人為造成嚴重的試驗質量事故或弄虛作假的承試點,一經查實,對試驗點所在單位和試驗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其承擔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資格。

9.3 對于批準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如因不及時提供種子或提供的種子質量有嚴重問題或品種遺傳性狀不穩定等原因而影響試驗正常進行的,對參試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該單位一年的參試資格。

第十章 經 費

10.1 國家玉米品種區域試驗經費列入農業部財務專項經費預算,由全國農技中心根據各承試點試驗任務完成情況核發試驗補助費。

10.2 國家玉米品種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實行有償試驗制度,提供參試品種單位需交納一定的參試費,主要用于試驗補貼。區試年會開支和獎勵等。

第十一竄 附 則

11.1 本管理辦法由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試行。

11.2 本管理辦法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良種區試繁育處負責解釋。

 

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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