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來源:鄭州日報 |
案例一 原告北京聯創種業有限公司經國家農業部授予“中科4號”植物新品種權,被告舞鋼市鑫灃種業有限公司擅自銷售該種子。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萬元。
案例二 原告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太行玉米種業有限公司是“浚97-1”玉米品種的獨占許可實施權利人。后被告鶴壁市興旺新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浚單20”。法院經審理認為,“浚97-1”與“浚單20”為同一品種,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5萬元。
歡迎光臨種業商務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