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規范玉米雜交種子生產行為,推動種子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范圍內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認定的主體為基地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四條 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認定條件:
(一)基地農戶有種子生產的能力,農民自愿從事過玉米雜交種子,80%的農戶接受過企業的系統培訓;
(二)具備安全的隔離條件;
(三)土地相對集中,土、肥、水、光照、溫度等條件適宜種子生產;
(四)土壤無檢疫性病蟲害;
(五)基地規模不少于1萬畝,四址界限標注明確;
(六)申請主體具有相應的玉米雜交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和種子生產技術培訓保障制度;
(七)近三年來基地申請主體未發生過因技術措施落實不力或操作失誤而導致種子批質量不合格等不良記錄。
第五條 申請認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基地規劃布局示意圖;
(三)基地隔離安全保證措施;
(四)基地種子生產質量保證、生產技術培訓、勞動力保障等相關制度;
(五)近三年合作制種的種子生產企業對基地履行合同的相關誠信記錄或證明;
(六)近三年合作制種的種子生產企業對基地技術和管理措施落實情況的綜合評價;
(七)近三年縣級種子管理站(局)出具的種子生產田田間檢驗證明和縣級植保植檢部門出具的產地檢疫證明;
第六條 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認定程序:
(一)申請 基地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持申請表、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縣(市、區)種子管理站(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審查 縣(市、區)種子管理站(局)對申請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有關條件規定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條件規定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5個工作日之內一次告知申請人。
(三)現場考察 對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縣(市、區)種子管理站(局)在收到基地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5日內組織人員對基地進行實地考察,形成考察報告。
(四)審核頒證 縣(市、區)種子管理站(局)對申請材料和現場考察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種子生產基地可頒發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統一制作的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證書。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證書在頒發前應通過甘肅種業信息網及當地有關媒體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頒發基地證書。公示有異議或未審核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在15日內通知申請人。
省種子管理總站對通過認定的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在甘肅種業信息網等媒體上進行公告。
(五)備案 縣(市、區)種子管理站(局)對已頒發證書的基地,建立完整的檔案,并上報市、州種子管理站(局)備案。
第七條 通過認定的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優先安排享受國家在種子生產基地建設方面投資的項目,優先安排和引導誠信種子企業。
種子生產基地證書每三年審核一次。證書注明項目需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通過認定玉米雜交種子生產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一)隔離條件不達標;
(二)發生了檢疫性病蟲害;
(三)基地申請主體發生了因技術措施落實不力或操作失誤而導致種子批質量不合格;
(四)制種農戶有私留、私繁、拒售、倒賣親本(原種)、種子以及其它行為;
(五)基地停止種子生產活動一年以上。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