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農業廳文件
閩農種〔2008〕128號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局:
為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規范引種行為,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四月一(yi)日
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管理,規范引種行為,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的申請、受理、試驗、公告等活動,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的農作物,即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甘薯、茶樹等9類農作物。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引種行為,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從福建相鄰省份引進已經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行為。
第五條 從非相鄰省引種主要農作物品種的,按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管理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福建相鄰省份指浙江、江西、廣東三個省。
第二章 引種試驗
(一)申請者;
(二)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
(三)品種來源(雜交種含親本來源);
(四)相鄰省品種審定證書及公告;
(五)已獲得品種權的品種,應提供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協議;轉基因品種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材料。
第八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在收到引種試驗申請書1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引種申請被受理后,申請者應在1個月內交納檢測費并提供試驗種子。對于交納檢測費并提供試驗種子的,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引種試驗;逾期不交納檢測費或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第九條 引種試驗包括一年區域試驗和一年生產試驗。區域試驗點數不少于5個;生產試驗點數不少于3個。
第十條 引種試驗的試驗方案、觀察記載項目和標準(包括抗逆性鑒定和品質檢測)與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一致。
第十一條 在生產季節,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業委員會委員對引進品種生產試驗現場進行田間考察評議,由參加考察的委員提出書面評議意見。
第十二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相應作物專業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品種試驗結果及田間考察情況,提出品種引種鑒定意見。
第十三條 引種試驗結束后,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出具品種試驗報告。品種試驗報告包括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的一年區域試驗、一年生產試驗的結果以及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相應作物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品種引種鑒定意見。
第三章 引種申請與審查
(一)申請書;
(二)申請者身份的證明;
(三)相鄰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明;
(四)本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出具的本省同一適宜生態區域品種試驗報告。
第十五條 福建省農業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予以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發布引種公告;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品種引種公告應當明確引種的品種名稱、適宜種植區域。引種編號為閩種引作物類型(××××)第×××號,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引種編號在農作物種子標簽上與原品種審定編號一起標注。
第十七條 公告引種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嚴重退化情況時,經福建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鑒定,由福建省農業廳發布公告,停止該品種在福建省的經營與推廣。
第四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