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廳文件
閩農種〔2008〕78號
福建省農業廳關于《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警示與退出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農業局:
為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規范種子市(shi)場,根(gen)據《福建省農作(zuo)(zuo)物(wu)種子管理(li)條例》第十五條和農業部《主要(yao)農作(zuo)(zuo)物(wu)品種審(shen)定(ding)(ding)辦法》第二(er)十六條的規(gui)定(ding)(ding),我廳制定(ding)(ding)了《福建省主要(yao)農作(zuo)(zuo)物(wu)審(shen)定(ding)(ding)品種警示與退出管理(li)試(shi)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nian)三月四日
福建省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警示與退出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由福建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警示與退出,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的農作物,即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甘薯、茶樹等9類農作物。
第二章 品種警示與退出條件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品種,應退出種子市場,停止在生產上推廣應用:
(一)自審定公告發布2年后的連續3年中,生產上沒有一定推廣面積的品種;
(二)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出警示使用后,第二年再出現同樣問題的品種;
(三)經DNA指紋鑒定,與已知審定品種相同的品種;
(四)已經申請保護的品種,品種權人提出申請,要求自愿退出的已審定通過品種。
第三章 品種警示與退出程序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退出品種的選育單位要做好該品種的資源保存和保護工作。
第九條 非主要農作物認定品種的警示與退出,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試行辦法》由福建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