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文件
農辦農[2002]4號
關于種子銷售范圍問題的復函
四川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四川西南科聯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省外銷售種子的請示》(川農業函[2001]5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種子法》第三十條規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證持有者種子的最終銷售區域,只要其種子符合《種子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品種審定和種子加工、質量、包裝、標簽、經營等規定要求,該證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區域內自行經營或由其分支機構經營,也可以書面委托有效區域內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也可以將包裝種子銷售給有效區域內或有效區域外其他種子經營者經營。根據《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其他經營者”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按我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審批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1]20號)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注冊。
農業部辦公廳(章)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種子 法規 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農牧、農墾)廳(局、委)
本部發送:種植業管理司、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科技教育司、農墾局、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農業部辦公廳 2002年2月4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