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文件
農辦政[2003]13號
關于如何標注主要農作物
品種審定編號的復函
福建省農業廳:
《關于解釋〈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閩農政[2003]18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種子法》第十六條中規定:“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標注品種審定編號,旨在表明銷售的品種已通過審定,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因此,通過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簽上應至少標注種子銷售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品種審定編號,表明該品種可以在本地區推廣。未標注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此復
農業部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種子 標簽 函
本部發送:種植業管理司
農業部辦公廳 2003年6月2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