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農業部令
(第50號)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bao)裝規定》業經2001年(nian)2月(yue)13日農業部(bu)第(di)一次(ci)常務會議通過(guo),現予發布施(shi)行(xing)。
部長 陳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第(di)一條 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he)國種子法》第(di)三十四條的(de)規(gui)定,制定本規(gui)定。
第二條 下列農作物種子應當加工、包裝后銷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
(二)馬鈴薯微(wei)型脫毒種薯。
第三條 下列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
(一)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根)、莖(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木、茶樹苗木、桑樹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yi)包裝的種子。
第四(si)條(tiao) 種子加工(gong)、包裝應當(dang)符合(he)有關國家標準(zhun)或者行業(ye)標準(zhun)。
第五條 省級(ji)農(nong)業行政(zheng)主管部(bu)(bu)門可(ke)以(yi)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名錄,報農(nong)業部(bu)(bu)備(bei)案,并(bing)予以(yi)公布。
第六條(tiao) 本(ben)規定由(you)農業部(bu)負責(ze)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ding)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x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