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農作物品種的動態管理,加強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管,保證農業生產安全,防止冒用老品種銷售其他品種種子,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的要求和《吉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品種退出工作,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品種退出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品種退出條件
第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列入品種退出范疇:
(一)在生產使用中發現品種種性有不可克服缺點的;
(二)在生產使用中存在較大風險的,或出現嚴重問題的;
(三)已失去生產使用價值并被冒用的品種。
第五條 審定五年以上,沒有生產面積或年生產面積不足1萬畝,有可替代品種的。
第六條 選育單位自愿提出退出,且生產面積不大并有替代品種的。
第七條 審定年限超過8年的。
第三章 品種退出程序
第八條 品種退出可由品種育成單位或個人主動提出,也可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等提出。
品種退出申請要提出退出品種的審定名稱和編號,退出原因要有翔實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由品種育成單位(個人)或品種權人主動提出退出的,由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審核后發布退出公告。
第十條 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生產經營者和使用者等提出的,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后,應提交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或審定小組)討論,提出具體意見,報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核、批準后,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發布退出公告。
第十一條 吉林省農業委員會發布品種退出公告前,將擬退出品種名單在吉林農業信息網和吉林種業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有異議者可向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第十二條 品種退出受理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至11月份,12月份進行討論、審核與公告。
第十三條 退出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即停止種子生產,6個月后停止銷售。
第十四條 品種一經退出,其審定名稱和審定編號同時廢止。
第四章 品種延期使用
第十五條 符合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如仍在生產上有推廣應用價值并需要保留的,育種單位(個人)可以向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保留申請。
第十六條 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保留申請后,一般需要由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經吉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現場鑒評,且抗病性和測產結果不低于當前對照品種的,可以繼續保留使用,使用期限可延長3-5年。
第十七條 審定年限超過8年的,年推廣面積達到10萬畝以上的,經確認后,可自動延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退出使用的品種,不再發放種子生產許可證,如繼續生產按無證生產處理。
第十九條 退出使用的品種,在種子市場中一經發現,按經營、推廣未經審定的品種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玉米、大豆、小麥、高粱和馬鈴薯。
第二十一條 退出的品種,育成單位有責任做好品種資源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