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種子管理站 師中遼
摘要:本文就有關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進行淺析,以期提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種子質量檢驗方面的法律意識,從而提高種子檢驗工作質量。
關建詞:法律法規 機構 人員 要求
種子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是專門從事種子質量檢測的技術執法部門,承擔著各類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驗任務。其最終產品?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是種子生產、經營企業,提高種子質量,控制種子質量的主要手段和種子質量信息重要來源,也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法部門查處和審理種子質量案件的重要依據和主要證據。因此,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關系著農業用種安全和農業生產的穩定及可持續發展,影響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法部門對種子質量案件查處和審理結果,從而影響到對種子質量受害者權利維護及對種子質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甚至是司法公正。為此,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質量檢驗機構及其人員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保證自己的工作質量,保證檢驗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準確、客觀、公正、有效。現就有關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進行淺析,與同行商榷。以期提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種子質量檢驗方面的法律意識,從而提高種子檢驗工作質量。
1.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設置的法律依據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淺析:由以上可知: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是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的有關要求,依據《種子法》的規定而設置的。
2. 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的要求
2.1 《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2 《種子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淺析:按照《產品質量法》、《種子法》、《計量法》、《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要開展種子質量檢驗工作,除具備相應檢測條件和能力外,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考核認定和計量認證,合格后方可開展檢測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之規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考核、認定和計量認證,實際上就是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設定的行政許可。也就是說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只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計量認證和機構認可,才具備種子質量檢測質格。因而種子檢驗機構未取得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機構認可,即“雙認證”,而擅自從事種子質量檢驗或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將會受到《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的制止和處罰。
3. 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人員的資格要求
3.1 《種子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㈠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㈡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㈢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3.2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種子檢驗員是指《種子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中從事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
3.3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第三條規定:種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核:㈠具有農學、生化或者相近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㈡從事種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3.4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第十二條規定:種子檢驗員證是種子檢驗員具備從事種子質量檢驗技術工作資格證明。
淺析:由以上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中,從事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即為種子檢驗員。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種子檢驗員需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也是行政許可之一,未取得種子檢驗證,而擅自從事種子檢驗工作,將會受到《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的制止和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4. 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質量要求
4.1 《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 偽造、涂改標簽或試驗、檢驗數據的
4.2 《種子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的,與種子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并依法追究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第十五條規定:種子檢驗員從事種子質量檢驗技術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標準,遵守檢驗機構的有關規定,提供準確、清晰、明確、客觀的檢驗數據。
4.4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第十九條規定:對在檢驗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表彰獎勵。種子檢驗員出具虛假檢驗數據或者結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考核管理機構取消種子檢驗員資格,收回種子檢驗員證。
4.5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進行檢測,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檢驗原始記錄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備查。
4.6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送達被抽查企業。在市場上扦取的樣品,應當同時送達生產商。檢驗報告內容應當齊全,檢驗依據與檢驗項目與抽查方案一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4.7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驗機構在承擔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種子樣品的委托檢驗。
4.8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檢驗機構和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偽造、涂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和結論的,按照《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4.9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驗機構和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其種子質量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收回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種子質量檢驗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10 《標準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二)偽造、篡改檢驗數據的;(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
4.12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4.13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淺析:以上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的工作質量做出了明確要求,即要保證檢驗數據、檢驗結果真實、準確、清晰、客觀、公正。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檢驗數據或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結果或者證明,或出具的檢驗結果、證明不實,都要受到有關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從以上法律法規也可以看出,出具的虛假檢驗證明或結果,不僅僅單指有主觀故意,通過造假等手段偽造、涂改檢驗證明或結果,也包涵了沒有主觀故意,但受檢驗條件、人員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致使檢驗數據不準確、不真實,而依椐這些數據所出具的檢驗證明或結果。因此,檢驗機構和檢驗員不但要保證不偽造、涂改檢驗數據結果,更重要的是要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可靠,真實有效,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這也是有關法律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種子檢驗員資格設置行政許可的重要原因。通過行政許可提高種子質量檢驗從業資格門檻,促進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自覺改善檢測條件,提高水平;促使種子檢驗員自覺學習種子檢驗知識,提高檢測技能和綜合素質。同時也是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種子檢驗員的一種愛護。
5. 法律法規對種子檢驗機構的其他要求
5.1 《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2 《計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屬天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
淺析: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檢測用儀器,屬強制檢定的,要及時申請有關部門檢定。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一律不在檢測中使用,以免影響檢測結果,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