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控制水平,規范對種子企業檢驗室的考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境內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農作物種子經營企業的檢驗室應當經山西省農業廳考核達標。其他種子企業結合自身質量控制能力和水平,自愿申請檢驗室考核。
第三條 檢驗室屬于企業內設機構,主要負責本企業生產、經營種子質量的檢驗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種子質量控制提供技術依據。
第四條 檢驗室考核工作由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負責,考核采取文件審查、現場評審和能力驗證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成立考評小組,負責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和能力驗證工作。
考評小組由3名或者5名考評員組成。考評員應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檢驗工作5年以上,且至少有1名考評員經農業部考核合格。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考核的種子檢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術主管和質量主管;
(二)有3名以上持證種子檢驗人員,其資質和數量應符合《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三)有固定檢驗場所
(四)有符合《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要求的儀器設備;
(五)有健全有效的管理體系。
第七條 申請檢驗室考核的,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及檢驗室設置等證明文件;
(三)種子檢驗人員資格證明;
(四)檢驗項目范圍說明;
(五)質量手冊;
(六)檢驗報告2份。
第八條 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申請后,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準備能力驗證樣品。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應當與申請人商定現場評審時間,并將申請材料轉交考評小組進行文件審查。
第三章 能力考評
第九條 考評小組依據《考核細則》的要求進行文件審查,主要審查質量手冊和相關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和適宜性。對不符合要求的,報經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修改。
第十條 考評小組依據《考核細則》的要求開展現場評審,主要對檢驗室的技術能力、儀器設備和質量管理等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核。
現場評審由考評小組組長負責組織。評審結論經考評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并由全體考評員簽字后方為有效。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
現場評審工作應當在2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考評小組應當在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報告包括文件審查結論、現場評審結論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第十二條 能力驗證采取比對試驗方法,比對試驗的檢驗項目不得少于申請檢驗項目范圍的15%。
第十三條 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應當制定比對試驗方案,依據申請檢驗項目范圍制備試驗樣品,并發放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檢驗,并報送檢驗結果。
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中心對檢驗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提交能力驗證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能力考評工作應當在5個月內完成。
第十五條 能力考評工作程序參照農業部制定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能力考評工作規范》。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和能力驗證結果報告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報山西省農業廳作出考核決定。對符合要求的,由省農業廳授予達標種子檢驗室稱號,頒發檢驗室達標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達標證書有效期為5年。達標證書應當載明檢驗室所在企業名稱、證書編號、檢驗項目范圍、有效期限、考核機關。
第十八條 考核達標的檢驗室,由山西省農業廳予以公告。
第五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九條 在達標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達標檢驗室應當向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企業名稱或者檢驗室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檢驗項目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條 在達標證書有效期內,檢驗室申請擴大檢驗項目范圍的,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應當進行相應的能力考評。
第二十一條 在達標證書有效期內,檢驗室負責人發生變換的,應當報經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認可。
第二十二條 達標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開展種子檢驗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考核達標的檢驗室可以開展下列檢驗活動:
(一)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的檢驗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種子質量檢驗管理辦法、規程、質量標準等;
(三)承擔各級種子管理單位委托的試驗研究及標準、規程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四)其他檢驗工作。
第二十四條 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定期組織開展能力驗證活動,持有達標證書的檢驗室不得拒絕參加。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能力驗證或者能力驗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或者連續兩次不合格者,由山西省農業廳撤銷其資格。
達標檢驗室的能力驗證參照農業部制定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能力驗證辦法》、《農作物種子檢驗能力驗證技術規范》、《農作物種子檢驗能力驗證樣品制備工作規范》和《山西省種子檢驗能力驗證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達標證書有效期內,檢驗室不再從事檢驗項目范圍內的種子檢驗工作或者自愿申請終止的,應當向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申請辦理達標證書注銷手續。
達標證書有效期屆滿而未重新申請的,達標證書失效,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應當予以注銷,并由山西省農業廳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達標檢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該企業種子質量的監督抽查頻次:
(一)不再符合《考核細則》要求且影響檢驗工作質量的;
(二)重要檢驗儀器設備發生改變且影響檢驗工作質量的;
達標檢驗室在3個月內實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需經山西省農業種子總站確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需要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溯源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檢驗室達標證書的格式和達標牌匾的式樣由山西省農業廳統一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