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種字〔2009〕34號
各市、縣(區)種子管理局(站)、種子企業和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農作物品種管理,發揮優良品種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江西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代農業廳起草了《江西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上網公開征求意見。請各設區市、縣種子管理部門廣泛征求本轄區內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和種子企業的意見,于8月10前將匯總意見報省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科。
省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科郵箱:jxseedv@yahoo.com.cn;傳真0791-6202317;聯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東二路,郵編330046。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發揮優良品種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江西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和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退出品種的審核確認,江西省農業廳發布品種退出公告。
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品種退出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選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推廣品種風險評估機制,重點加強品種的適應性和抗逆性的跟蹤,收集相關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品種退出是指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和江西省農業廳引種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采取停止生產、經營、推廣,退出市場的一種行政許可注銷措施。
第四條 審定或引種通過的品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產量、品質或抗逆性等性狀已經不適應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抗病蟲能力下降,失去應有抗性或品種特征特性已經與原審定公告不一致的;
(三)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點(如結實率低、倒伏嚴重等)嚴重影響產量和品質,給農業生產安全帶來較大隱患的;
(四)生產面積不大并有替代品種的;
(五)品種審定年限超過10年的;
(六)引種申請單位已經依法終止經營或引種通過的品種在相鄰省已經退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退出的。
第五條農業管理、推廣、科研、教學、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和個人發現審定或引種通過的品種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退出該品種的建議。
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同時向該品種種植地點所在地市、縣種子管理機構報告。市、縣種子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保留現場并初步分析原因,報告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或委托設區市種子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到現場進行鑒定,形成書面專家鑒定意見。
專家鑒定意見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品種名稱;
(二)組織鑒定單位;
(三)鑒定時間、地點(注明種植戶的姓名和聯系方法);
(四)田間種植表現情況及其原因分析;
(五)農業生產損失情況;
(六)鑒定的結論和建議;
(七)鑒定專家名單;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六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品種退出的建議和專家鑒定意見,提出擬退出品種名單及其退出的原因,在江西農業信息網和江西種業信息網進行為期30日的公示。
第七條 在擬退出品種名單公示期間,有異議者可以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并說明理由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期滿后,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公示結果交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
第八條 退出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該品種種子停止生產;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后,該品種種子停止經營、推廣。
第九條 退出品種的選育單位要做好該品種的資源保存工作。
第十條 鼓勵品種選育單位或品種權人自愿提出品種退出建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