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單位
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
二、責任人
局長、分管副局長、承辦人(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
三、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二)《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令第14號發布)。
四、申報條件
(一)具有中國公民法人資格。
(二)具有種子經營資格和進出口權(試驗用種除外)。
(三)具有進出口品種說明書。
(四)應當審定的品種必須經過審定。
(五)具有種子質量證明(對外制種除外)。
(六)具有對外制種合同或協議書(試驗和生產用種除外)。
五、申報材料
(一)《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
(二)提交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代理單位提交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四)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須提交經國家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證書。
(五)對外制種用種子提交生產預約合同或協議。
(六)進口試驗用種,每個品種種子以10畝播量,苗木以100株為限。
(七)提交的試驗報告應打印,合同、協議可提供復印件。
六、審批程序(附:流程圖)
(一)受理。由省種子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管理科承辦人受理農作物種子進出口申請;
(二)審核。管理科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局長或分管副局長進行復審。經審核未通過的,將申報材料通過省種子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退回申請人;審核通過的,報農業部審批。審核結果定期在局務會上進行通報,每年對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情況進行一次公示公開。
七、監督檢查
種子管理局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農委產業政策與法規處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省紀委監察廳駐省農委紀檢組監察室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八、責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農委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處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省紀委監察廳駐省農委紀檢組監察室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廳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上述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關于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核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