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單位
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
二、責任人
局長、分管副局長、承辦人(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
三、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二)《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四、申報條件
(一)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其中包括固定資產(檢驗室、檢驗儀器設備、加工設備、經營場所、庫房等)和流動資產。企業凈資產總額大于等于申請注冊資本。
(二)具有種子檢驗室2間(總面積不少于30?)、光照幼苗培養箱2臺(每臺不少于250L)或幼苗培養室一間(每間≥4?)、干燥箱一臺,干燥器一個、粉碎機一臺、天平三臺(精度分別為1/10、1/100、1/1000;量程分別為0.1?5000.0g、0.01?200.00g、0.001?200.000g)、分樣器三臺(大、中、小號各1臺)。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質量檢驗人員。
(三)具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包括風篩式清選機、重力式精選機、計量包裝秤(稱量設備)和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有的種子加工設施。
(四)有種子倉儲設施(面積500?以上)和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五)有固定的種子經營場所(面積60?以上)。
檢驗室、檢驗儀器設備、加工設備、經營場所、庫房等固定資產為自有,不能租用;所要求的檢驗室、倉儲設施、經營場所面積均為使用面積;質量檢驗、加工技術、貯藏保管人員均為自有專職人員,不得兼職。
五、申報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注冊資本資信證明原件,包括驗資報告(要詳細說明企業資產、負債、凈資產狀況)和對固定資產的評估報告。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驗后退回。
(四)種子檢驗室和檢驗儀器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加工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經營場所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審批程序(附:流程圖)
(一)材料受理。市(地)、縣(市、區)種子管理處、站或本級政府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省農墾總局種子管理處受理本轄區(系統)種子企業報送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應自受理行政許可之日起20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后,將初審意見、《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報省種子管理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綜合科承辦人受理,局長、分管副局長審核。
(二)實地評審。省種子管理局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組織相關行政技術人員進行實地審查評審。
(三)辦理批件。省種子管理局局長、分管副局長根據實地審查小組的實地審查評審意見,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提出審核意見,并對擬審批的種子企業在《黑龍江種業信息網》和當地新聞媒體公示7天,對沒有異議的種子企業報省農業委員會主管主任審批,辦理批件;對有異議的種子企業,組織人員重新進行實地審查評審。
七、監督檢查
種子管理局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農委產業政策與法規處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省紀委監察廳駐省農委紀檢組監察室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八、責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農委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處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省紀委監察廳駐省農委紀檢組監察室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廳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上述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關于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流程圖














